发展中国家关于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7

一、发展中国家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正当权益

    战后,发展中国家在利用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不够积极。在1995年统计的该机制处理的238件纠纷中,发展中国家起诉发达国家的仅41起,占总数的17.2%;发达国家起诉发展中国家的17起,占总数的7.1%;发展中国家互诉的仅3起,占1.3%。上述数字,与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中的成员数(占总成员数的4/5)形成强烈的反差。出现这一现象固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水平相对低有一定的关系,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却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缺陷与某些贸易大国或集团所推行的霸权义主。在关贸总协定的法庭上,人们看到的不是美欧间的唇枪舌战,就是美日间的暗斗明争,或日欧间的争执不休。发展中国家则长期坐在旁观席上,其贸易利益未得到重视。在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发生诉讼时,总是处于不利地位。首先是发达国家不理睬专家组的意见,或根据“协商一致”原则阻挠专家组报告的通过;其次是由于经济实力相差悬殊,即使发展中国家胜诉,由关贸总协定授权进行报复时,也难以对大国造成实质性的损伤。在尼加拉瓜与美国之间关于禁止贸易的纠纷案中,尼加拉瓜就自动放弃了关贸总协定授予的报复权利。新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克服了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缺点,使发达国家难以在诉讼程序上剥夺发展中国家的权利,这就为发展中国家利用这一机制捍卫自己的利益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据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透露,发展中国家对于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较以前已有较大的改变。1996年3月,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建立两个专家小组,使当时开展积极工作的小组增至4个。在这4个小组涉及的纠纷案中,3个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诉讼的。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解决的第1起纠纷案,也是发生在两个发展中国家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之间的。虽然该案最后已经双边谈判加以解决,但这起纠纷提交世贸组织,说明发展中国家对该组织的信赖。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在汽油进口方面采取歧视性标准一案由上诉机构最终裁决美国败诉之后,据报道,美国已表示服从裁决,并准备与上述两国进行进一步的磋商,以使纠纷得到解决。两个发展中国家告倒当今世界惟一超级大国,这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史上留下光彩的一面,而发展中国家将会更加信赖该组织,更多地利用该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发展中国家应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协议中的特殊优惠待遇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各项协议中,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给予了一定的照顾,即“特殊与差别待遇”。这些差别待遇有的只是一些原则上的规定,有的则是一些程序方面的更为宽松的安排。前者如《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反倾销措施守则”)中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协议在考虑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应认识到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特殊的考虑。在适用反倾销税之前会给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带来的影响本协议规定的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应予以尽力寻求”(第十五条)。后者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有关规定:“各成员认识到,补贴可以在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发挥重要作用……上述第2款(6)项中所涉及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8年内逐步消除其出口补贴,这种消除最好以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此类规定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作了艰苦的斗争才写入协议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充分利用这些规定,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争端解决方面,《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也有关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如:“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发生争端时,如果该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的话,则该专家组至少应包括1名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专家”(第八条第10款);“在磋商涉及发展中国家成员所采取的某项措施时,当事方可以同意延长第四条第7款与第8款中确立的期限……此外,在审核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投诉时,该专家组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以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和提交有关的论据……”(第十二条第10款);“若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当事方是发展中国家成员,专家组报告应明确写明业已考虑到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差别待遇和更优惠待遇的各项规定,这些规定是各有关协议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第11款);“对于置于争端解决项下的措施,应特别关心影响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各个方面”(第二十一条第2款);“秘书处……还可能需要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就争端解决提供其他的法律咨询与帮助。为此,若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如此请求,则秘书处应从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合作司选派合格的法律专家。该专家应以确保秘书处持续公正的方式帮助该发展中国家成员”(第二十七条第2款)。
    《谅解》第二十四条则是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程序。该条规定,在争端的各个阶段若涉及最不发达国家,则应对这些国家所处的特殊环境给予特别的考虑。该条要求其他成员方在处理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的争端及请求赔偿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予权时适当加以限制。该条并规定,若有最不发达国家提出投诉时,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应立即进行斡旋、调解或组织磋商,以使纠纷得到及时的解决。
    除世贸组织的有关发展中国家待遇的规定之外,其他某些国际经济组织,如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也有一些关于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规定。上述这一些联合国系统的经济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定有工作上的联系,故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庭上,上述组织的某些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发展中国家可以援引上述组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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