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美国与印度数量限制争端案及其启示二(2)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9

 1.关于专家组是否有权处理与国际收支平衡有关的限制措施

  印度指出,WTO各机构有不同的分工,专家组错误地认为其审查国际收支平衡问题的权力是没有限制的。上诉机构指出,从专家组的结论看,它并没有认为自己审查国际收支平衡问题的权力是“没有限制的”,在作出自己对本案管辖权的结论时,专家组谨慎地分析了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权力,才得出了自己有权审查以国际收支平衡为理由的限制措施的结论。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是否有权力审查与国际收支平衡有关的所有问题,需要根据经《WTO谅解》解释和运用的《GATT》第23条,以及关于国际收支平衡问题的注释来确定。《GATT》第23条规定,任何一个成员认为自己的利益因另一成员实施某一种措施而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时,可以运用第23条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WTO谅解》第1条第l款规定:“本谅解书的各项规则应适用于本谅解书附录一所列各个协议。”在附录一所列协议中,有“有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1994年GATT就是其中之一。因此有关《GATT》第18条B段的纠纷也在《WTO谅解》的范围。《WTO谅解》第1条第2款指出: “本谅解书的各项规则和程序的实施,应受制于本谅解书附录二所列各有关协议中规定的关于争端解决的特别或增补程序。”附录二并没有提到国际收支平衡问题,也没有列出《GATT》第18条B段或其他段落。关于国际收支平衡问题的注释更是排除了任何有关这一问题的不明确之处。上诉机构据此认为《WTO谅解》完全适用于纠纷。印度的观点:专家组可以审查措施的实施,但无权审查措施的理由。上诉机构认为,印度的理解是错误的。上诉机构指出,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对收支平衡问题的管辖与专家组处理有关问题的管辖权并没有冲突.专家组在处理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收支平衡委员会的意见。专家组的管辖权也不会和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的管辖权造成重叠,因为它们有不同的职能,其解决争端程序的性质、范围、实践和结果的形式也不相同。综合上述分析,上诉机构得出结论:专家组完全有权力审查由国际收支平衡措施引起的纠纷。

  2.关于专家组对第18条第11款补充注释的解释

  印度的第二点上诉针对专家组对第18条第11款补充注释的解释,特别是专家组对因果关系的分析。专家组的解释是:根据补充注释,要维持收支平衡限制,“必须确定,一旦措施取消,第18条第9款a项或b项规定的情况会立即出现,而且在取消措施和预计出现的情况之间必须有因果联系”。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分析,特别是关于因果联系的结论。

  3.关于专家组确认印度无权引用第18条第11款的特别注释问题

  印度的第三点上诉理由是.专家组要求用宏观经济和其他手段解决国际收支平衡问题,这等于要求它改变其经济政策,因此不符合《GATT》第18条第11款的但书。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并没有要求印度改变其经济政策。专家组在论及取消措施后第18条第9款涉及的情况不会“立即”重现时,引用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专家组的观点恰好与印度的断言相反.专家组提出:“印度曾经成功地运用宏观手段不一定构成印度经济政策的变化。”专家组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结构措施未表态。上诉机构还认为.使用宏观控制手段不一定与任何特定的发展政策有关,专家组在这一问题上没有错误。

  4.关于专家组对第11款但书和补充注释中举证责任的认定

  至于印度提出的在解释第18条第11款但书时的举证责任,专家组认为引用但书是实体抗辩。因此印度负有举证责任。印度指出,专家组的观点是错误的。上诉机构指出。第18条第11款但书要求成员不得要求实行收支平衡措施的发展中成员改变其经济政策。在分析这一款的含义时,确实没有举证责任的问题.但如果申诉方证明被申诉方的措施不符合第18条第11款和补充注释,则被申诉方或者反驳证据,或者引用但书。如果被申诉方选择引用但书,它必须证明申诉方违反了木得要求发展中成员改变经济政策的义务。因此,专家组关于这一问题举证责任的结论是正确的。

  5.关于专家组把客观判断责任交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问题

  印度指出,专家组把客观评价事实的责任给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样做不符合《WTO谅解》第11条。上诉机构指出,《WTO谅解》第ll条规定:“每个专家组应有权从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找信息和征求技术性意见。”《GATT》第15条第2款规定了缔约方全体在国际收支平衡问题方面应当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充分协商。专家组正是根据这些规定征求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并且在作出结论时充分考虑了该组织的意见。但专家组并没有把判断事实的责任推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其做法并不违反《WTO谅解》第11条。

  (三)上诉机构结论

  (1)维持专家组关于其有权审理印度根据《GATT》第18条B段实行的国际收支平衡措施的结论;

  (2)维持专家组对第18条第11款补充注释的解释,特别是对因果关系的解释;

  (3)专家组并没有要求印度改变其经济政策,就第18条第11款的但书而言,没有法律上的错误;

  (4)专家组在适用举证责任方面没有错误:

  (5)专家组根据《WTO谅解》第11条对事实作出了判断.没有违反《WTO谅解》第11条。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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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