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办理征税
征收出口税是海关的基本业务之一。由于征收出口税必将增加出口货物成本,影响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许多国家对其出口货物大部分不征收出口税。我国目前征收出口税的货物有纺织品、服装等,按规定应当缴纳出口税的出口货物,当海关查验货物,认为情况正常后,由海关根据我国《关税条例》和《海关税则》规定征收出口税。出口企业或其代理在向海关按规定税率缴清税款或提供适当担保后,海关方可签章放行。
⑤清关放行
清关放行是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最后一项业务程序。出口企业或其代理(货运代理)按海关规定办妥出口申报(报关),经海关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和征收出口税后,海关解除对货物的监管,准予装运出境。在放行前,海关派专人负责审查核批货物的全部报关单证及查验货物记录,并签署认可,然后在装货单(在海运情况下)上盖放行章,货方才能凭该装货单(S/O)要求船方装运出境。同时,海关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退报关员,以供出口企业凭此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5)装运
在CIF合同、采用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情况下,承运船舶抵港前,出口企业或其货运代理应根据港区所做的进栈计划,将经出口清关由海关加上铅封(seal)的集装箱存放于港区指定堆场。港区外轮理货员凭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进行理货配载。船舶抵港后,由港区向托运人签收“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后,办理装船。装船完毕,由船长或大副在场站收据(正本)上签署,表明货物已收妥。出口企业或货运代理可凭大副收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已装船提单。
(6)发装运通知
在CIF合同下,按国际惯例以及我出口业务中的习惯做法,我出口企业于货物装运(装船)后应向国外买方以电讯方式及时发出装运通知,或称“装船通知”(shippingadvice),以便买方为收取货物事先采取必需的措施。例如,为付款、赎单和进口报关等作准备,以及有时买方还可能拟自负费用加保其他险别及/或增加投保金额。
装运通知的内容一般有合同或确认书号、信用证号、货物名称、数量、总值、唛头、装运口岸、装运日期、船名、航次等。现举例如下:
S/C NO.EF94SP—71—
(译文)确认书N。.EF94SP—71—023信用证No。764351彩色电视机4860台装6集装箱每箱810台金额729000美元
从以上出口合同履行的环节可以看出,在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货、证、运(船)的衔接是一项极其细致而又复杂的工作。因此,出口企业必须加强对出口合同的管理,建立起能反映出口合同执行情况的进程管理制度,做好“四排队”、“三平衡”工作。“四排队”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合同项下的货物是否备妥、信用证是否开到,按四种情况进行分析排队,即“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通过排队,摸清货、证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依据,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到期日的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glj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货、证、运(船)”三方面的有效衔接,保证按时交付和装运货物,保证出口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