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修改信用证
在信用证业务中,修改信用证是常有的事。但修改信用证的内容直接关系到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改变。所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的任何修改,均须取得和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方能生效。修改信用证可由开证申请人主动提出,也可由受益人主动提出。如由开证人申请提出修改,要经开证银行同意后,由开证银行发出修改通知书以信件、电报等电信工具通过原通知行转告受益人,经各方接受修改书后,修改方为有效。如由受益人提出要求修改,则应首先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再由开证申请人按上述程序办理修改。在一份信用证中,有多处条款需修改的情况是常见的,对此,卖方应做到一次向开证人提出,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也影响出口企业的信誉。
(三)安排装运(船)
在备妥货物和落实信用证后,出口企业按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对外履行装运货物的义务。安排装运货物出口涉及的工作环节很多,其中以托运、订舱、投保、报关、装运和发装运通知为主要环节。本节以履行ClF出口合同并使集装箱班轮运输为例,简要介绍安排出口货物装运时上述各环节的具体做法。
(1)托运
凡由我方安排运输的出口合同,对外装运货物,租订运输工具和办理各项有关运输事项,我出口企业委托我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或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InternationalFreight或FreightForwardingAgent,以下简称“货运代理”或“贷代”)办理。所以,在货、证齐全后,出口企业应立即向货运代理办理托运手续。所谓托运,是指出口企业委托货运代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
在CIF合同以及使用集装箱班轮装运货物出口的情况下,我出口企业办理托运,应向货运代理提交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EntrustingOrderForwardingExportGoods),其内容通常包括:信用证规定的提单记载事项、货物的详细说明、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限、分批和转运的规定、对集装箱运输的有关要求,如集装箱的类别和数量,等等。此外,出口企业还必须向货代提供本批货物有关的各项单证,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和/或重量单(磅码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委托书等。对有些特定货物,还需提供出口许可证、商检放行单等。委托书是出口企业向货运代理提出一种“要约”(offer),一经货运代理确认,即“承诺”(acceptance)(在实际业务中,一般由货代以配舱回单反馈订舱船名、航次和提单号),就意味着出口企业与货运代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成立。
(2)订舱
货运代理收到出口企业的货运代理委托书后,首先应通过查阅由各班轮公司和航运中介机构(如上海航运交易所)所公布的与出口企业货运有关的船期表和各种航运信息,了解各班轮公司的船舶、船期、挂靠港及船舶箱位数等具体情况。货运代理选定合适的船舶后,
向船公司或其代理在其所营运的船舶截单期前订舱位,即“订舱”(Space Booking)。订舱的手续是:货运代理缮制集装箱货物运单(订舱单)注明要求配载的船舶、航次,送交船公司或其代理。由于托运单的使用是为了订舱,因此托运单(ShippingNote)也就是订舱单(Book-ingNote)。船公司或其代理收到货运代理的托运单(订舱单)后,经审核货名、重量、尺码、卸货港或到达地后,认为可予接受的,即在托运单各联上填写船名、航次、编号(此编号俗称关单号,与该批货物的提单号保持一致),抽留其所需各联,在托运单中的装货单一联上盖好签章,连同其余各联退回货运代理,作为对该批货物订舱的确认。此时,承、托运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船公司或其代理必须保证供应集装箱箱量或舱位,按时配载装运,及时签发提单。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一套多联,分别用于货代留底、船代留底、运费通知、装货单、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场站收据、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配舱回单等。托运单虽有多联,其核心单据则为装货单、场站收和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以下对这三种单据的作用,作简要说明。
装货单(ShippingOrder,S/O),又称关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向船上负责人(船长或大副)和集装箱装卸作业区签发的一种通知其接受装货的指示文件。在准备装货前,托运人必须先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装货单是报关时必须向海关提交的单据之一。经海关查验后,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托运人才能凭此装货单要求装货。这就是装货单习称关单的缘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