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航日期。海运时,缮打“按提单”(asperB/L)即可,其他运输方式类同。
·运输起讫地点。参照提单。如中途须转船,应列明“转运”(withtranshipment)宇样。
·承保险别。按照投保单填制,并应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如信用证未作规定,按UCPS00第35条规定,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保险单据,而对任何险别未予投保,不承担责任。
·保险单出单日期与地点。按UCP500第34条e款规定,保险单出单日期必须不迟于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日期。保险公司通常以投保单日期作为保险单的出单日期。
·保险公司签章。按UCP500第34条规定,保险单据表面上必须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出具和签署。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保险单据如同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保险权利。
E.包装单据。
包装单据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也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在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时,除散装货外,一般均要求提供包装单据。
不同商品有不同的包装装单据,常用的有装箱单(packing list;packing slip)、重量单(weightlist;weightnote)和尺码单(measurementlist)、磅码单(weitghtmemo)等。
装箱单又称包装单,是表明出口货物的包装形式、包装内容、数量、重量、体积或件数的单据。其主有用途是为海关验货、公证核对和进口商提货点数之用。装箱单还可作为商业发票的补充文件,用以补充说明各种不同规格货物所装之箱号及各箱的重量、体积、尺寸等内容。装箱单并无固定的格式和内容,只能由出口人根据货物的种类和进口商的要求而仿照商业发票的大体格式来制作,但在一般情况下,装箱单除有合同编号、发票号码外,还应包括:商品名称、唛头、装箱编号,包装类型,颜色与尺寸搭配,货物数量,包装数量,重量,体积等。若要求提供详细包装单,则必须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装箱内容,描述每件包装的细节,包括商品的货号、色号、尺寸搭配、毛净重及包装尺码等。
重量单,又称磅码单、码单,是用于以重量计量、计价的商品清单。一般列明每件包装商品的毛重和净重、整批货物的总毛重和总净重;有的还须增列皮重;按公量计量、计价的商品,则须列明公量及计算公量的有关数据。凡是提供重量单的商品,一般不需提供其他包装单据。
尺码单,又称体积单,是着重记载货物的包装件的长、宽、高及总体积的清单。供买方及承运人了解货物的尺码,以便合理运输、储存及计算运费。
F.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origin)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核定进口货物应征税率的依据。
产地证一般分为普通产地证和普惠产地证以及政府间协议规定的特殊原产地证等。上述产地证虽然都用于证明货物的产地,但使用范围和格式不同。
·普通产地证,又称原产地证。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的原产地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Origi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它是证明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规则》,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的证明文件。这种文件是进口国海关对该进口货物按何种税率征收进口税的依据。
·普惠制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 CertificateOfOrigin)是普惠制的主要单据。凡是对给予我国以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出口的受惠商品,须提供这种产地证,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其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A)。但对新西兰须提供格式
·欧洲经济共同体纺织品产地证明书。这种产地证明书的英文全称是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CertificateofOrigin(TextileProducts),简称EEC纺织品产地证。对欧洲联盟国家出口纺织品时,通常都需要提供这种特殊的原产地证明书,供进口商进口报关用。此种产地证在我国是由出口地省级外经贸委(厅)签发的。
除上述几种产地证外,在对美国的出口中,一般使用原产地声明书(declaration。fcoun·try oforigin),此声明书有三种格式:第一种格式,也称格式A,是单一国家声明书(singlecountry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产地只有一个国家;第二种格式。也称格式B,是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country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几个国家生产的;第三种格式,出称格式C,是非多种纤维纺织品的声明书,亦称否定式声明(negafvedeclaration),适用于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是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其中所含羊毛量不超过17%的纺织品。也可使用由贸促会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