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知人(NotifyParty)。提单上列通知人的目的,是便于船公司在货物抵港前能及时通知实际购货人作好提货准备。所以提单中被通知人通常是货物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信用证有具体规定时,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制。被通知人的名称、地址必须详细,有的还要加上邮政信箱号。如是记名提单,则被通知人一栏可以不填。有时候信用证上没有显示被通知人的内容,则正本B/L这一栏内不填内容,但副本B/L这一栏内必须填上开证申请人的名称与详细地址。
·装货港、卸货港(Port。floading,Portofdischarge)。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具体填制,如“装货港:上海;卸货港:伦敦”,而不能把装货港笼统地写成“中国港口”,把卸货港写成“欧洲港口”。如需转船,且由第一程船公司出具转运提单,则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程和第二程的船名。如第二程船名尚未确定,但转船港已确定,则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同时注明“在X X港转船”(withtranshipmentat.··)。如集装箱运输使用多式运输单据(multimodaltransportdocuments)时,提单上除列明装/卸货港外,还需列明“交货地”(placeofdelivery)和“收货地”(placeofreceipt)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VesselVoy.No.)。如果目的港为选择港时,应在所列的选择港前或后加注“选择”(optional)字样。如卸货港有同名港时,则须加注国名或地区名称。
·唛头(shippingmarks)。按实际使用填列。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并与发票是所列相一致。
·包装件数、种类与货物的描述(numberandkindOfpackages,descriptionofgoods)。包装件数、种类应按实际情况填列,集装箱货物,应注明集装箱的号码和铅封(志)号。货物的名称,可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名称有抵触。如系危险品必须写明化学名称,注明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号码(1MCO CODE PAGE)联合国危险品规则号码(UNCODENO.)与危险品等级(ClassN。.)。冷藏货物则需注明所要求的温度。
:毛重和尺码(grosswei9ht&measurement)。一般以公吨作为重量单位,以立方米作为体积单位。信用证另有规定的,按信用证规定。
·运费和费用(freight&charges)。运费和费用一栏一般只填运费的支付情况,按CFR或CIF条件达成交易,应填运费已预付(freightprepaid),若以FOB术语成交的出口交易,除非发货人代为支付运费,应填运费到付(frei9htcollect;freiShtpayableatdestination)。在提单的程租船项下,一般只列明“按商定”(asarranged)。
·正本提单份数。按信用证中规定填制,并用大写数字,如“一份”(ONE),“两份”(TWO),“三份”(THREE)。如信用证中规定“全套”(full set),可按习惯填制为一式三份,即请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按UCP500规定,全套提单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所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数,包括单份正本提单。
·提单日期及签发地点。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为装船完毕日期,由船公司按实际装运日期填列。提单日期应不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提单的签发地点按装运地点填列。倘若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为使提单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托运人有时凭保函(1etterofindemnity)要求船方在提单上倒填装船日期,依此签发的提单习称“倒签提单”(antedatedB/L)。倘若货物尚未装上船,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已到,托运人为赶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收汇,出具保函要求船公司预先借出“已装船提单”,依此而签发的提单习称“预借提单”(advanced B/L)。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被揭露,后果严重。
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原则上不宜采用。
·签署。依照UCPS00规定,海洋提单表面上须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署。签署人亦须表明其身份,若为代理人签署,尚须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称和身份。
D.保险单据。
在CIF合同中,出口人在向银行或进口人收款时,提交符合买卖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一项义务。
当出口人办妥投保手续后,保险公司即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缮制保险单。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内容:
·保险公司名称。
·单据名称。
·编号。
·被保险人名称。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唛头。保险公司在本栏目常采取仅打上“同X X号发票”(AsperlnvoiceN。……)方
式,这是因为发生保险索赔时,索赔方必须提供发票,便于两种单据互相参照。
·包装及数量。由保险公司按投保单填列。按惯例,保险单据的货物包装和数量应与提单和发票内容相一致。
·保险货物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须与提单等单据相一致,并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相抵触。
·保险金额。UCPS00第34条f款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以信用证同样货币表示,并按信
用证规定的金额投保,如信用证未规定时,保险金额不应低于货物的CIF价值的110%,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保费及费率。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一般采用“按商定”(asarranged)方式填制。
·装载运输工具。参照提单,注上承运货物的船舶名称与航次。如投保时已明确要在
中途转船,须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第二程船名,如第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steamer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