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复习笔记(3)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25


三、自然法的定义 
自然法是政治的理性准则,他指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符合理性法则要求的就是正当的行为。反之就是罪恶的行为。其次这种正当的理性是由上帝规定的,理性的准则又是检验人们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试金石。
四、自然法的内容和特点 
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负。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
五、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关系 
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包括自然法。国际法定义:正如每个国家的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善和国家之间的善。在他们之间,法律是依据契约而发展的,法律并不是为某一国家的利益而发展的,而是为了所有国家的利益,这种法叫做国际法。广义的国内法(国内范围之外的成文法)就是国际法,法律的效力来自所有或许多国家的意志。
六、法律和权力的关系 
权力是法律派生的,法律要求包括权力,任何一种超过一个人自身的权利就是自由;任何一种超过他人的权利就是权威。
七、主权在君 
通过契约组成政府拥护一个人为君主后,就得永远服从这个君主。人民是君主的奴隶,任命和土地都是君主的私有财产,可任意处理,自由转让。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的显著特点:一,个人主义倾向,二,理性主义思潮。

      第二节 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荷兰著名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神学政治论》。政治与教离,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说。
认为自然界本身就是神。并不否认上帝的存在。《圣经》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科学的解释他的方法。认为解释《圣经》与解释自然的方法是一样的。
一、法律的定义 
法律这个词既含有自然法又含有成文法,成文法是包括自然法的,自然法又必须为成文法服务。
二、法律分类 
法律分为人的法律和神的法律。第一,解决法律与上帝的关系问题,也就是他认为上帝和自然是一码事。第二,认为最高的善就是上帝的化身。第三,他又把自然法的性质同资产阶级人性论结合在一起,认为这是普遍的。
三、服从法律 
斯宾诺莎十分强调在一个国家中服从法律的重要性。若一个国家所有分子忽视法律,就足以使国家解体与毁灭。
四、天赋人权、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
斯宾诺莎的天赋人权理论,是建立在资产阶级人性论的基础之上,而这种人性论又和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他断言“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凡人断为有利的,他必不会等闲视之,除非是希望获得更大的好处,或是出于害怕更大的祸患;
人也不会忍受祸患,无非是为了避免更大的祸患,或获得更大的好处。”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思想,自由发表意见,人人生来就赋有自由,天赋人权是不能转让的。他所说的自由当然不是指劳动人民的自由,而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

          第六章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标志着世界近代史的开端。

第一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代表大资产阶级,上层新贵族利益。近代机械唯物主义奠基人之一。培根的秘书,代表作《利维坦》。《论公民》和《论物体》《论人性》。
一、自然法
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基础之上,又以人性论为基础。从人类本性的‘平等性’得出了‘人性恶’的结论。竞争、猜疑和荣誉。从而提出了“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著名论点。
霍布斯看来,自然法的内容有14条,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
第一,关于寻求和平与信守和平以及人们应该放弃为和平障碍的权利。
第二,关于遵守契约。必须认真履行,遵守契约是正义的源泉。
第三,人只要有改过表示,对可原谅者,则应给原谅。
第四,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无所谓聪明和愚笨之分。他把自然法的所有内容用一句话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与人。”社会契约论在霍布斯思想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公共权力必须经订立契约才能产生,社会契约是人类摆脱自然状态的必经之路,通过社会契约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就叫做国家。
二、主权 
霍布斯提出了主权在君的政治主张。主权具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性质。主权者的权利不受法律的限制。他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反对资产阶级提出的法制和分权要求。
三、法律 
法律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由口头说明,或由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明显的方法,以表示出来的规则和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出只能服从而不能违反。
法律特征:
(一)主权性。国家的代表者就是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
(二)意志性。法律的权威与效力都是从国家的意志中得来的。法律不能违反理性。
(三)确定性。国家法律仅仅对能了解的人说来才是法律。没有在人们可以看到的地方加以公布,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法律没有宣布的地方,无知便是一个获得宽恕的充分理由。
法律分类:
(一)就法律形式而言,霍布斯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成文法两大类。成文法可分为人法和神法两种。人法又分为分配法和惩戒法。
(二)就法律的效力而言,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基本法是之一个国家建国的法律基础,相当于宪法。非基本法是指国家的普通法律。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四、霍布斯刑法思想 
提出了罪行相应的刑罚原则。思想不构成犯罪。犯罪必须是违犯法律的行为。虚荣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罪行。
2,对可宽恕的情形不能定罪。不为罪的行为有:缺乏获知法律的方法,人身处在非自由的情形,正当防卫。
关于罪行轻重以犯罪原因论,以后果论,以时间地点和人物而论。
刑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对于法律的禁令作为与不作为,而对违犯法律的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目的在于使他人知道违反法律必受惩罚而守法。
第一,刑罚权力来自于国家。
第二,对犯罪行为才能施加刑罚。
第三,刑罚是为了使罪犯服从法律和通过惩戒罪犯使其他人服从法律。
第四,量刑适当,罚必当罪。
第五,罪刑法定。刑罚分为神罚和人罚。
五、霍布斯 自由 
自由就是人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愿意做的事情。
1,在遵守法律的条件下还有自由。
2,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力不能根据契约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霍布斯论证了人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自卫权力和生存的本能使人们没有承认罪行的义务。他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君主专制。

       第二节 洛克的法律思想
英国革命后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政府论》
一、自然法 
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1,平等权。2,自由权。3,生存权。4,财产权。这些就是天赋人权。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
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其次,两人对战争状态的含义在理解上有很大的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有:1,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3,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这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
二、法治原则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1,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治不排除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早期的创始人。
三、分权理论
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高于其它两种权利,处于支配地位。立法权不是专断的,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他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必须加以保护。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立法机关不能用临时专断的命令来进行统治。行政权由国王行使,立法权由议会行使。对外权也由国王行使。实际是两权分立。
四、自由思想 
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则享有“社会自由”。就使除经人们同意这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洛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洛克指出,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意志支配的自由,它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力的约束。自由的意识自立和自主。人的自由离不开理性。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目的却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洛克是资产阶级法制主义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影响了杰弗逊和法国大革命。
      第三节 弥尔顿的法律思想
弥尔顿,英国伟大的诗人和政论家。《论出版自由》《偶像破坏者》《(再)为英国人民申辩》《建设自由共和国的简易办法》
一、国王必须服从法律 
法律永远是社会最高的权威 
二、人民有权反抗暴君
三、出版自由 
即便是一篇坏作品,也不宜扼杀。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破坏了同仁中的上帝神像。许多人的生命可能只是土地的一个负担。
四、建设自由共和国 
抵制封建复辟,建设自由共和国。
 
      第四节 哈林顿的法律思想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早期主张立宪君主制,后期成为一个共和主义者。《大洋国》主要内容是资产阶级代议制
一、政权的基础
财产是政权的基础,而财产中最主要的是土地。国家性质政府的形式,是由财产即土地的分配情况决定的。反对大地产,主张保护处于中等的贵族,农民耕者有其田。
二、法律的统治 
财产本身是一种法定的制度,共和国是法律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基本法就是土地法与选举法。
三、大洋国的基本制度 
法制共和国,设立两院制议会。还主张议员和官吏实行轮换制。美国参议院每两年轮换三分之一的制度,就是根据哈林顿的主张而来的。

             第七章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先导是启蒙运动。

第一节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法国启蒙思想家、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论法的精神》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罗马盛衰原因论》
一、自然法与法的分类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相当于今天所说的规律。法分为三类自然法、人法,神法。反对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有四条原则,既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爱慕和过社会生活。人类一进入社会,战争状态开始了。人法包括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个政府是不能存在的。民法包括民法、刑法等在内的多种人法。孟德斯鸠所说的神法即宗教法。
二、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是自然法学派中运用接近唯物主义的方法研究法律的典型人物。他主张从法律与其它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他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
(一)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反对专制政体。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中心点是普遍的守法、建立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的法律秩序。贵族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加节制,需要普遍的法律秩序。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专横和暴力。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后的法律也要变坏,反而对国家有害。必须是法律同已建立和将要建立的政体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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