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16考研复习笔记(8)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22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2.适用的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再要求返还。
3.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即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只是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具体包括哪些民事权利,法律没有规定。依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适用。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等支配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基于所有权和人格权而发生的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另外,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依民法理论【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
1.债权请求权。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等)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等。
2.物权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物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
(1)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等。
(2)侵权行为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3)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如扶养费请求权、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等。
(4)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等。
(5)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损害赔偿。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规定的统一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特别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
1.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需要注意的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适用期的除外。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2.长期诉讼时效。
(1)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中的20年即是最长时效期间,它也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但它与普通诉讼时效的不同在于起算时间不同,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而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是:
1. 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 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中止是暂时停止计算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待阻止时效计算的事由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暂停的那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须满足两个条件:
1.出现法定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障碍一般理解为除了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无法左右的事由,如权利人死亡,还没有找到继承人等。
2.二是中止的事由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包括在6个目前发生的,但持续到6个月内的情况。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断:
(1)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请求,以及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2)权利人提出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有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可以给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以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且也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
第三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二、期间的种类
期间可分为两大类:
1.法定期间与意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意定期间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期间。
2.一般期间与特殊期间。一般期间是指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特殊期间是指有关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1.期间按公历年、月、日计算,以小时计算的按自然计算法进行。
2.期间开始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的,从规定时开始,以年、月、日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而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例如,从5月1日起10天,那么,5月1日这一天并不计入期间,而是从5月2日零时开始计算,到5月11日24点。
3.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的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4.期间不是按日历连续计算的,应当以每月30天,每年365天计算。如约定在3年内提供劳务3个月,即指在3年内,提供劳务90天,而不能理解为每年二月去服务一个月,也不能理解为每年一月去提供劳务。
5.民法上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而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八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便可实现。所谓“支配”,是指依权利主体的意思,对物加以管领处理。
3.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二、物权的【特征】
与债权比较,物权具有下列特征:
1.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在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限于物。
4.在权利的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追及力,还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则没有这些效力。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优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追及力。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效力。当物权人行使权利遇到不法妨碍时,可以凭借物权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可能发生妨碍的因素;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任意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三、物权的种类
1.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主物权与从物权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各权利主体一体保护。平等保护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关系;并非指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或作用的平等。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此谓“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此谓“类型固定”。
三、公示、公信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物权存在的公示,为物权的静态公示。按各国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是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登记”记载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物权变动的公示,为物权的动态公示。按各国物权法的规定,“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所谓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依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公示公信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运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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