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16考研复习笔记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22

民法学 (总论,物权,债权编)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
    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在罗马帝国,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对于民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当然,民法在整体上并非都是商品经济的反映,在人身权方面,主要反映的是精神利益。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分类】:
1.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形式意义的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只有实质意义的民法,而且以判例为特点。我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
2.    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以及传统商法等。
狭义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规范系统。我国采用广义民法的概念,将民法定位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3.    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民法典的编纂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罗马式,即法学阶梯式。这种模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近代民事立法中,《法国民法典》是这种立法体例的典范。
二是德国式,即潘德克吞式。这种模式将民法典分为总论、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德国民法典》是这种立法体例的典范。
    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规范体系,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民法的基本职能。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同时民法为民事主体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提供了保障,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从而恢复和救济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
    2.民法是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有三种学说: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既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又是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主要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民法中也有少数程序性的内容,如宣告失踪制度、宣告死亡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等。
    4.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民法规范中,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并存,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性与国家意志强制性的结合。
    三、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制定法,二是非制定法。
制定法指经过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条款形式加以编纂,制定成文件的法律或法规。制定法主要包括:
    1.法律。包括:(1)宪法;(2)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事单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继承法、担保法等)以及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事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土地管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以条例、办法、细则等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指国务院及各部委制定的法规。
    3.地方性法规。此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地方人大、政府依法制定的在本地区有效的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这里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案件批复意见等。
    非制定法包括民事习惯和法学理论。
    四、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的行为和活动的过程。
    民法的解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民法的解释的主体是特定的、对民法有权进行解释的是国家机关。民法的解释有正式的民法的解释和非正式的民法的解释之分。正式的民法的解释仅指特定的有权主体对于民法进行解释、适用的过程,非正式的民法的解释是指一切社会主体对于民法所作的解释。
    2.民法的解释的主体在解释的过程中受到法定的权限、程序的限制,并且需要运用一系列的原则、方法,即法律解释技术。
    3.民法的解释的目的在于说明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从而确定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和规范意图。这种狭义的民法的解释不包括在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所进行的漏洞补充和法律规范不确定时所进行的价值补充。
    民法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
    2.体系解释。
    3.历史解释。
    4.目的解释。
    5.扩张解释。
    6.限制解释。
    7.当然解释。
    五、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
    六、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也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的效力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即指民法对哪些人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2)对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另外,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二)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主要指两个方面:
1.    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
立法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法从其通过或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另一种是在民事规范的条文中,单独列举一条说明该规范在公布后的什么时间才开始生效。
民事法律的失效时间,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自然失效。当某一民事法规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后,该法规的效力自然终止;
(2)在公布新的法律时,明确宣布以前的同类法规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
(3)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的法律,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
   
2.民法的溯及既往效力,即民法对于其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由于制定法律的机关不同,民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也就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1.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水,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2.凡是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所颁布的法规,只在该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区不发生效力。
    从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看出,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为原则,即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所谓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1.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
2.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上述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财产流转关系又常常是财产归属关系的发生根据。
    5.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配偶权、亲权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与主体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是对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法律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法律所反映的基本价值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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