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6)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4-01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包括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一是,双方协商变更内容。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律规定而变更合同内容。
享有变更、撤消权的当事人不主张撤消仅主张变更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仅能对合同作出变更,不能作出撤消。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一)合同解除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的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
2、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定或约定的条件
3、合同的解除要有解除的行为。
4、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合同关系溯及成立时消灭。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1、约定解除。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2、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是,在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解除权是形成权,只要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合同关系的终止。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一、概述
合同的担保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法律制度。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保证、抵押、质押、定金是依据当事人的合同设立的,称为约定担保;留置则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立的,称为法定担保。
担保这一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他的从属性和补充性。
二、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特征
1、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须有代偿能力,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不得为保证人。
2、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3、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从属于主合同,在不履行债务时补充。
(二)保证的设立
保证依保证合同而设立。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关于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协议。
保证合同包括: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通常情况下,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须是单个主合同债权。也可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三)保证的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
在一般保证时,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如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未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一般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为先索抗辩权或先诉抗辩权。
在连带保证时,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先诉抗辩权。
(四)保证的效力
保证为从合同,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连带保证)或不能履行(一般保证)到期债务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责任范围一般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可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加以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行使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在合同约定保证期间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一般保证须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出诉讼或仲裁,连带保证须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合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保证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代为履行债务的限度内,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向债务人求偿。
三、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应加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种类(1)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支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2)证约定金,即以当事人支付定金的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3)解约定金,即以承担定金责任为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4)违约定金,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应承担定金责任。我国定金均为违约定金。但不论何种定金都具有违约定金的法律效力。
定金依合同而设立。定金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预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担保职能。
第十五章 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概念。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特征:(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是与租赁合同和赠与合同、易货合同的区别(2)是双务有偿合同(3)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交付标的物是合同履行行为,不决定合同的成立。(4)是不要式合同
3、种类。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特殊买卖合同有以下几种:(1)分期付款买卖。(2)凭样品买卖(3)试用买卖。(4)招标、投标买卖(5)拍卖。易货合同适用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1、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1)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标的物不符合规定,要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交付期间内任何时间交付。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协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后者又可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指物的出卖人就物本身的瑕疵所担负的担保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指出卖人就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的责任。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2、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1)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和地点支付价款。(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的权利。
(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负担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2、风险责任的承担。风险责任的负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发生不是由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负责,交付后由买受人负责。在途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责。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特种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2、凭样品买卖。当事人以样品的方式来确定合同而不是以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如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
3、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实际上是附停止条件的买卖。试用的认可是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试用期间可以约定,约定不明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标的物。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招投标买卖。
5、拍卖
6、易货交易。按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一)概念、特征、种类
1、概念: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2、特征:
(1)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有严格计划性的合同。
(2)主体的特殊性。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受委托的营业网点和营业所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3)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其特殊性在于首先,由于电力的供应是连续的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处于一种持续状态,是持续供应合同;其次,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的原则;再次,由于电的不断使用就是电的消费,所以,供用电合同不发生其他买卖合同中交货和退货的问题;最后,供用电合同是格式合同。
3、种类。工农业和其他生产经营用电合同和生活消费用电合同。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供电人的权利和义务:(1)安全供电。(2)需要中断供电时通知用电人。(3)及时抢修。
2、用电人的权利和义务(1)及时交付电费。(2)安全用电。
三、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概念: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3)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单独接受赠与,不必由其法定代理人加以追认(4)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但因其为一种不要求对价的无偿合同,合同法又规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3、种类
(二)赠与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1、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2、撤销赠与的权利。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带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规定。法定撤销情况(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另外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其撤销权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3)损害赔偿责任。因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瑕疵担保责任。一般的赠与,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在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如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履行赠与义务的免除。在赠与财产交付前,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即使赠与合同是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2、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1)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2)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的权利。此权利只适用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赠与。(3)履行赠与所附负担义务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财产的对价,而是可以履行且可以请求履行的法律义务。(4)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灭失、毁损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公益性质赠与。其他情况,受赠人无权请求损害赔偿。瑕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分三种情况第一,一般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第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第三,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借款合同概述
概念: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2、借款合同是货币为标的的消费借贷合同。(借款合同分为使用借贷、消费借贷两部分。消费借贷又称为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可分为实物借贷和金钱借贷两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是金钱借贷,标的是作为种类物的金钱。)3、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有有偿合同,但也可以是无偿合同。。4、借款合同记既可以是诺成合同(银行贷款),也可以是实践合同(自然人间)。
(一)借款合同的订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为防止高利贷,合同法对借款利息问题作了如下规定第一,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第二,关于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利率不予保护。
(二)贷款人的权力和义务
1、收取利息的权力。2、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力(可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3、收回借款的权利。4、监督贷款使用的权利。5、提供贷款的义务。6、保管担保物的义务。
(三)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贷款的权利。2、提前还款的权利。3、申请展期的权利。在还款期限届满前申请。4、接受监管的义务。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真实的财务状况。并按照约定定期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5、按约定使用贷款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否则也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6、支付利息的义务。不满1年的,或剩余时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还款时一并支付。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支付一次。7、返还借款的义务。未按约定期限返还的,按照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五、租赁合同概述
(一)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1、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3、标的物为有体物、非消耗物和特定物。4、具有期限性。5、在当事人之间引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表现为第一,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方不得将该租赁物再出租给第三人,即就同一租赁物只能设一个租赁权;第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售租赁物的行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另外承租人享有先买权。
种类:一些带有租赁形式的交易行为,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企业承包租赁等合同法规定的租赁合同不适用于上述租赁活动。
(二)租赁合同的订立、形式、期限和内容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否则超出部分无效。续订也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达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法不能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规出租人所有,另有约定除外;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3、关于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同意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收取租金的权利。2、处分租赁物的权利。3、将租赁物移交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或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因不可规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维修义务。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2、支付租金的义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租赁期不满1年或剩余时间不满1年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租赁期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时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4、保管租赁物的义务。5、对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和转租。6、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六、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特征: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2、出资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3、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租金实际上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出租人应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是融资的代价,不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4、主体具有特殊性。其中出租人只能是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出租人一般是法人,不能是自然人。5、租赁物交付方式的特殊性。由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交给承租人。6、瑕疵担保责任。一般不负责任。除非承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7、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具有特殊性。承租人可以选择返还或者留购或者续租。8、对第三人责任特殊。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9、融资租赁为诺成、有偿、双务、要式合同。
种类:1、回租租赁合同。2、转租租赁合同。3、卖主租赁合同。4、杠杆租赁合同。又称代偿租赁合同或衡平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只出租租赁物金额的一部分,租赁物的其余部分金额以该租赁物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一种租赁方式。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贷款,这是由于贷款人享有出租设备的抵押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2、收取租金。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当根据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3、购买租赁物。4、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只是观念上的交付。承租人只要自出卖人处取得租赁物,此义务即告完成。5、协助索赔的义务。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承租人可以索赔,出租人有义务协助。6、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的权利。2、请求交付租赁物的权利。3、索赔的权利。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4、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收益权。5、在租赁期届满时对租赁物归属的选择权。没有约定,不能达成协议按照合同也不能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6、接受租赁物的义务。7、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8、返还租赁物的义务。9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既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节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概述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特征:1、承揽合同是以一定的工作完成为目的。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不是劳务。与雇佣合同区别。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特定需要是其意义所在。3、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4、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与性。5、承揽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种类:1、原承揽合同和次承揽合同。2、一般承揽合同和特殊承揽合同。3、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绘、测试合同、检验合同、改造改建合同、印刷合同、翻译合同、设计合同、房屋修缮合同、摄影合同、鉴定合同和装裱合同。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1、获得报酬的权利。2、留置权利。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5、瑕疵担保义务。6、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的义务。7、保管义务。8、按约定使用符合标准的材料。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9、保密的义务。
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1、支付报酬和材料费的义务。不明确的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相应支付报酬。2、按约定提供材料、图纸和技术要求。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4、监督、检验承揽人工作的权利。5、请求交付工作成果的权利。6、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随时解除。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话题/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