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法律非法学复试——民法整理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20

2016    3
1.    民法的本质    3
2.    代理意义及其要件    3
3.    侵权及其分类    6
4.    债的保全    9
5.    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    11
2015    12
    1、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    12
2、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    12
3、自物权和他物权    13
    5、谈谈对我国大陆民法典的涵盖内容和立法技术的看法    14
2014    15
1、民法的权利类型有哪些,并举例。10’    15
2、物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10‘    16
3、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10’    17
    4、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责任规定的不同?    18
5、比较公司股东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    18
2013    19
1、何为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19
2、论述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同效力类型及其内容?    19
4、论述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22
5、何为登记对抗主义?我国物权法有何规定?    23
2010    23
    抗辩权和请求权的比较    23
2、比较抵押权和和质权的异同    24
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25
4、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25
    5、意思表示欠缺的概念和类型    25
6、时间的经过对于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的效果    25
    7、公司法人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25
2009    26
1、阐述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两者关系    26
2、何为物权法定主义?立法理由何在?    26
3、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几种?    27
4、何为撤销权?何人有撤销权?    28
5、因欺诈而为之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及效力如何?    28
    6、代理行为与雇用、委托、合伙等有何关系?试说明之?    28
7、何为无权代理?其原因及种类?    28
8、抵押权与质权有何重要不同?    29
    9、权利可以分为公权与私权两大类,试说明其意义及区别标准?    29
    10、第三人负担合同(由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与保证合同有何不同?其效力如何?    29
2008    29
1、什么是民法?性质如何,试说明之(10分)    29
    2、请求权与债权的区别(5分)    29
3、代理权的意义和性质(5分)    30
4、物权法定主义,立法理由何在(5分)    30
5、担保物权及其种类(5分)    30
6、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立法理由(10分)    32
7、定金的意义及效力(5分)    33
    8、何谓债的标的,要件包括? (5分)    33
9、侵权行为及其分类(5分)    33
10、代位权的效力(5分)    33
面试    33
1、机动车辆特殊侵权责任    33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34
3、民事诉讼责任举证倒置    34
4、合伙的类型和责任    34
5、定金罚则    34
6、合同的类型和效力    34
补充其他:    35
1.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5
2.    合同的担保    36
3.    医疗损害责任    38
4.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38

2016
1.    民法的本质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国家介入也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从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2.    代理意义及其要件
1)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法律特征有: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    代理的分类
(1)    委托代理
又称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2)    法定代理
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    指定代理
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4)    本代理
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5)    复代理
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
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
1.代理人须有复任权:
①被代理人事先同意的;②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
利益而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3.复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须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
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
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3)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2015 年简答、2015 法学简答)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本着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原则,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形
(1)自己代理。
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仅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的,或者经被代理人许可的,应为有效。
(2)双方代理。
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符合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或者经被代理人认可的,应为有效。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    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效力(2010 年法学论述题)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1、构成要件
a)    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b)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c)    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符合欠缺代理权以外的其他生效要件;
d)    非属于表见代理。
2、三种情形:
(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3、法律效力
(1)    因无权代理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2)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自始有效。
4、无权代理会产生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1)追认权:
①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补授,属于形成权。
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③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拒绝权:
①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
②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③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 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恶意相对人也可行使催告权):
①它是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
②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从而产生无权代理的确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2)撤销权:
①它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利。
②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有撤销其与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而且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追认了。但是,恶意的第三人(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行为的)依法丧失撤销权。
(3)代理人和第三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使上述权利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必征得他人的同意。
(4)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并且因此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5)    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2004 年简答题、2005 年法条分析题)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其构成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如果代理人对所实施的行为有代理权,当然不发生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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