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概论》参考资料(2)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1-08



进入新概念阶段,自由主义的教育机会均等得到了重新审视,认为自由主义的所谓“能力”,其特定的标准是客观测验的分数和考试成绩,而所有这些标准都与学生的社会背景有关。入学和升级的机会以某些得到客观评估的能力为依据,并不能排除社会-经济因素在其中的影响,并非像自由主义哲学论者所说的,一旦使用某些学术性标准,社会-经济因素就不再发生作用。这个阶段在反思的基础上提问:要使教育机会均等,除了关心教育资源投入的均等,难道不也需要关心教育系统的产出,也需要为社会与文化方面处境不利儿童提供补偿措施,从而使教育系统的投入更加均等吗?这个阶段认为学生学业成功的机会应该也归因于学校教育,而不仅仅是学生和家长。

三、论述题

1.试论最低生活保障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的关系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国特有的说法,在国际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称为“社会救助制度”。一般来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按需分配”的,但是有前提,即个人无论怎么努力地工作都不能获得满足最基本的或最低生活需要的收入。国家会根据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设定一个“贫困线”或被称为“最低生活保障线”。当一个公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低于这个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就有权利获得由政府和社会提供的、有明文规定的申领程序和标准的实物或现金帮助。这样由最低生活保障线、法定申领程序、补助标准等组成的综合体系被称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是近年来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市贫困居民生活的“最后保障线”。没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职

工下岗或失业后,凡是符合规定标准的,都可以进入这条保障线。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企业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维护了企业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我国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纳入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将保障的对象扩大为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促使其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建立失业保险制度除了可以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外,还可以调节经济需求和收入分配,保持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最低生活保障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的关系表现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主要取决于社会平均工资(该项指标反映该地区劳动力报酬的一般水平)。劳动者的最低报酬与该地区劳动力报酬的一般水平具有内在的、不可分割的、客观的联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主要取决于该地区生活性消费的物价水平(该项指标反映该地区居民维持生存的基本消费水平,它只能维持享受人员的基本生存消费)。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单从数量关系上看,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所参考的要素完全不同,但从客观现实来看,两者又有一定的联系。这主要是一个劳动者除维持自身的生存外,还要赡养别人。因此,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考虑两个主要因素:劳动者的家庭赡养系数(保证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员能过上不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劳动者为了工作所耗费的非生活性支出。基于目前的客观状况(3口之家有2个劳动者)。因此,劳动者的家庭赡养系数可认为是1.5。劳动者为了工作所耗费的非生活性支出,主要由以下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劳务成本,含交通费及由于参加工作而必须开支的相关费用;二是劳动激励(为了使劳动者参加劳动后可适当改善生活水平)。

以上海为例,上海劳动者的劳务成本主要有交通费和午餐费,按每月22.5个工作日计算约需315元。其中:交通费约90元,午餐费及由于参加工作所必需的开支约225元。劳动激励主要取决于政府对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积极参加就业的激励程度。

由以上分析,可给出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关系:最低工资标准=1.5×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劳务成本+劳动激励

在当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下,不考虑劳动激励的最低工资标准应该为:最低工资标准=1.5×400+315=915(元)

然而,事实上,两者之间关系远不如数值计算的那么简单。过低的最低工资标准会影响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协调。最低工资是几条最低保障线中的一条主线,由于最低工资水平过低,造成直接从最低工资标准衍生而来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下岗生活津贴标准、职工长病假工资水平等保障水平也相应过低,影响社会保障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受最低工资标准的负面影响最突出,两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钳制的怪圈。

如果单单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而最低工资不上浮,两者之间的距离太近,容易产生“与其就业拿最低工资,不如在家吃低保”的懒汉心理。经济学理论认为,救助对象是否愿意退出低保、参加就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该事件的损益分析为基础的。在讨论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动机时,常常会考虑到替代率,即家庭在领取低保时与参加就业时所得收入的比例,以此衡量两者的关系。替代率被看成是衡量救助制度对就业激励程度的重要指标。替代率越高,表明就业推动力越低;反之,则表明就业推动力越高。因此,对低保对象来说,影响其退出就业竞争的因素并不仅仅包括对于就业所得和低保金损失的衡量。因为参加就业除了增加收入外,还会让家庭增加许多由此带来的开支;另外,退出低保除了损失低保金,还意味着附带福利的丧失;此外,还得考虑就业的稳定性。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低保家庭是否

愿意退出救助。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立则根据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不同的档次。它应介于这两条社会保障线之间,并且存在相对稳定的数量关系。失业保险金的最低线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差不多吻合。

2.谈谈你对中国农村人口流动问题的看法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最大变化之一就是社会流动加剧。大量农民离开乡村,走向城市,形成巨大的人口流动潮。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市就业,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市化的普遍趋势,也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农村人口流动动因

农民从农村向城市大规模流动,其历史和逻辑起点都是工业化。工业化创造的大量就业机会为农业人口由农业转向工业、由乡村流向城市提供了客观条件;工业部门相对较高的收益吸引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就业,内外两个动因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由农业、农村转向工业、城市。建国以来我国人口流动状况是一种强制变迁的结果。现代社会依靠产权机制或产权制度,能够使稀缺资源得到最优利用,能够为个人提供某种有效的刺激或减少浪费的刺激。以安徽凤阳小岗村为代表的包产到户则是对原有产权制度变革的初步尝试,正是在劳动力产权制度诱致性变迁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顺势而出。同时,国家放松了对农民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并开始对农民劳动力产权进行强制性变迁,使得农民获得不断增加的产权。土地日益减少、比较收益进一步下降和黯淡生活前景,构成一种推力,推动农村人口进行流动以谋求更好的发展;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加大了对劳动力的需求,构成农民流动到城市的拉力,面对城乡巨大差距,为寻求更高的收入以及对城市生活的向往,数以亿计的农民怀揣梦想,背井离乡,涌向城市,汇成一支浩浩荡荡的流动人口大军。

二、空间与身份

人口迁移和流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常态,但受经济社会等多种原因的影响,人口流动会表现出停滞、启动甚至热潮等不同形态。我国在改革前30年社会分层最突出的特征是身份制体系。在身份制体系之下,社会阶层分化程度较低,社会结构简单表现为城市、乡村两大群体工人和农民以及城市内部干部、工人和知识分子的划分。很显然社会阶层、群体划分的根本依据并非职业而是身份,同一身份内部社会成员间高度同质和绝对平等,不同阶层、群体间则身份等级界限分明,对城乡之间、工农之间更是如此。这种社会是一种刚性格局,由出生而决定的工人亦或农民身份被这种格局所固化,终其一身很少有人能改变身份。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以政治身份为标志的社会结构日益为以职业为基础的社会分化机制所取代。但受二元体制影响,农民可以改变职业,即他们有机会从事非农产业,但其身份仍然是农民。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动,这只是一种空间的流动,它基本上不产生人口的迁移,也不会产生身份的变化。这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从理论上讲最有可能通过职业的改变来改变他们的社会阶层,他们在城市非农产业就业,拥有不同的职业,但在诸多条件制约下无法完成市民化的转化,他们大多数人仍然很摆脱城乡间来回迁徙候鸟似的生活,决定性因素仍是农民这一特定身份。农村人口流动只是空间位移,他们中绝大多数不可能获得工作地户口,当然也就很难改变他们的身份。

三、农村人口流动难题

从一个比较历史来看,工业化、城市化是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不可逆转的过程,中国也不例外。城市化进程表明城市化与经济发展互为动力,相互促进。一方面,城市化将生产要素集中起来,产生规模效应,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城市人口的大量聚集又会产生相应的市场,从而提升消费需求,刺激经济增长。一个国家要实现现代化,工业化、城市

化是基础。但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在一种特殊背景下进行,为改变贫穷落后状况,我国实行以重工业和城市为中心的非均衡发展战略。为保障该制度安排的有效运行,国家推行三个重要制度形式: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人民公社制度和户籍制度,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户籍制度。它是以户口登记与管理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一套社会管理制度,包括人口登记和上报制度、居民户口或身份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与户口相关的就业、教育、保障和迁徙等方面的社会经济管理制度。户籍制度不仅是统计和管理人口的依据,也是控制人口流动的依据,还是一个权利和资源分配的操作系统。户籍制度包涵了许多社会福利,公民的许多社会福利如住宅、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教育等都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国家一般以户籍为标准依据不同的身份来进行社会福利的分配。城市居民可享有政府赋予给他们的许多农村居民所没有的利益,如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等。所以有人认为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即它将社会上一部分人屏蔽在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之外。户籍管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对城乡人口和劳动力流动作出进一步的约束,阻断了农业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在这种管理制度下,农民失去了按个人意愿变更居住地和改变职业的自由,自由使得城乡人口分布和全社会的劳动力配置从此凝固化。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人口政策的松动,农民获得到城市就业的机会,于是,在我国出现大规模人口流动潮,农民得以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学习。在我国,受传统全能主义管理体制影响,政府一直是公共物品唯一供给者,包括对居民福利影响最大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在以地方财政为主体的框架下,地方政府则以户籍为标准向本地居民提供相应的公共物品。所以,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就业时时常遭遇这种身份尴尬,他们很难和本地居民平等地享有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权利。无疑,中国城乡对垒的户籍制度极大地伤害了农民的感情,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影响了农村居民素质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力,这不仅阻滞了我国城市化的步伐、延缓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同时也不利于城市经济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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