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4)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6-11-29


25. 国际债券的发行条件(P118):是债券发行人与经理承购人及各承购人在发行筹备阶段逐步确定的将要发行的债券的各方面的特性。
第六章 国际税法
1. 税收(P3/416):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具有主权性、公益性、强制性、无偿性、确定性等特征。
    1、主权性——征税权只属于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通过制订法律加以确立。
    2、公益性——维持国家机器运转/提供公共物品。
    3、强制性——国家单方确定,不取决于(个别)纳税人的意志。虽是强制,但非惩罚
    4、无偿性——没有事先支付的代价,也没有事后的(直接、按比例)的补偿
  (因为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    5、确定性(固定性)依法而定,明确/长期有效。
2. 国际税法(P4/418):是调整跨国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3. 跨国税收关系(P4/P418):又称为涉外税收关系,是指某一税收关系具有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纳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为外国人;第二,纳税客体,即征税对象位于或发生于国外。只要纳税主体与客体中的一个具有涉外因素,该税收关系即为跨国税收关系或国际税收关系。
4. 税收管辖权(P5/422):是指国家对特定人就其特定财产或行为进行征税的权力,指明了哪一国家有权对哪些人的哪些财产或行为进行征税。其中,征税主体为享有税收管辖权的国家;纳税主体即按照征税主体单方面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实体,通常分为纳税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征税对象也即征税客体。在国际税收关系中主要是跨国所得,即纳税主体通过跨国经济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5. 征税主体(P6/422):享有税收管辖权的国家。
6. 纳税主体(P7/422):即按照征税主体单方面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实体,通常分为纳税居民和非居民两类。纳税居民须就其环球所得(包括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纳税,而非居民通常仅就其来源于征税国的所得纳税。
7. 征税对象(P8/422):也即征税客体。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征税对象主要是跨国所得,即纳税主体通过跨国经济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所得分为总所得与应税所得,总所得是指纳税人的各项毛收入的总和;应税所得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各项成本和费用之后而应予课税的纯收入。对跨国所得征税,主要是针对营业所得,此外还通常包括财产所得、股息所得、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技术费所得等。
8. 跨国所得税(P8/422):对跨国所得征收的税,主要针对营业所得(通过商业活动取得的收入),此外还通常包括财产所得(对纳税人的占有财产额或转让财产所取得的收入进行课税)、股息所得、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技术费所得(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等。
9. 居住国税收管辖权(P11/423):也称属人主义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有权对本国纳税居民在本国和世界各地所取得的收入课税。“纳税居民”是国际税法上的一个概念,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10. 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P14/424):也称属地主义税收管辖权,其基本含义为:凡是在本国领土上取得的收入(来源于本国的收入),不论取得收入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本国政府都有权课税。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作广义理解时,一切纳税人都处于一国的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之下,其中的一部分人(纳税居民)还须同时接受征税国的居住国税收管辖权。作狭义理解时,仅指征税国有权对非纳税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课税,而不是对他们的环球所得征税。一般做狭义理解。
11. 双重税收管辖权(P15/425):兼采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和居住国税收管辖权。对纳税居民行使居住国税收管辖权,对非纳税居民行使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从而使得凡来源于本国的收入,不论纳税居民还是非纳税居民,本国都有权课税;凡属本国纳税居民,不论其收入来源于本国或是外国,本国也都有权课税。
12. 国际重复课税(P17/425):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期间内征税。
13. 国际重叠课税(P17/425):是指不同国家就同一项所得向不同的纳税人征税。基本表现形式为:在公司将其税后所得以股息的方式分配给其股东后,股东还要就该笔税后所得再缴纳一次所得税。重叠课税可能是两次课税,也可能是多次课税。
14. 免税制(P19/426):是指征税国政府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收入来源国纳税的所得,免于征税。免税制实际上等于放弃居住国税收管辖权,只承认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通常情况下是,但也存在例外)。
15. 抵免制(P22/427):抵免制是指征税国对其纳税居民在国外已被征收的税款,允许在本国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额中予以抵销。其实质是在承认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的同时,保有居住国税收管辖权。其实际后果是,在一定限额(国外所得额按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缴纳的税款额)内,将跨国纳税人依居住国税收管辖原则本应缴纳给居住国的税款部分地或全部地转让给收入来源国。
16. 直接抵免(P24/427):是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税款的抵免,如对个人在国外缴纳的工资、薪金等收入的所得税额的抵免,对居住国总公司的国外分公司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款的抵免等。在外国税率低于或等于本国税率时,其公式为:
国外所得额*本国内税率-国外已纳税额=向居住国应缴纳所得税税额
17. 间接抵免(P24/427):是对跨国纳税人间接缴纳的税款的抵免,一般适用于居住国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对外国政府所缴纳的所得税额。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是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所以子公司在国外交纳的税款不能从母公司应缴税款中直接予以抵免,但在母公司从子公司收到股息时,该股息已在国外被课征了所得税,即母公司已间接地向外国政府缴纳一定的税款,因而又应该给予一定的抵免。其基本公式为:
公式I:
母公司分得的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子公司向东道国缴纳的税款=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所承担的税款
公式II:
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所承担的税款=抵免前按国内税率计税基数(母公司在子公司分得的税前股息)
公式III:
抵免前按国内税率计税基数* 国内税率-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所承担的税额=抵免后应补交的税额
18. 扣除制(P27/429):是指居住国在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国外已纳税款从本国应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其基本公式为:
(国外所得额-国外已纳税款额)*居住国税率=向居住国应纳税款额
19. 国际税收绕让(P33/431):也称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通常为发达国家)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通常为发展中国家)应纳而减纳或免纳的所得税也同样给以税收抵免待遇,是关于抵免制适用的一种安排。 
20. 逃税(P42/434):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的规定,不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不交或少交税款的行为。逃税的手段以欺诈行为为主,如隐匿应税收入、做假账、伪造单据等。中国法律中规定的偷税、漏税、出口骗税,实际上都已包括在逃税这一法律概念中。
21. 避税(P42/434):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规定不明之处,或税法上没有禁止的办法,作出适当的税务安排和税务策划,减少或者不承担他理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规避税收的行为。
22. 转移定价(P52):是指企业集团内部的两个实体之间从事经济交往时脱离市场价格的定价行为。首先,转让价格不是一种正常的市场价格,它可以大大低于或高于会计成本,甚至可以同会计成本没有任何关系;第二,这种脱离正常定价实践的定价行为只能发生于某一企业集团内部的企业之间。由于它们在同一控制之下,享有共同的利益,所以它们可以不按正常的市场价格来从事商业交易;第三,转让定价的目的是为了使企业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最小化。
23. 避税港(P56/436):对所得和财产不征税或者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或地区。避税港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不开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予税。所以,又称为“纯避税地”。(2)对外资和外国人实行低税负或对国外来源所得不征税的国家和地区。仅实行收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国外所得完全免税,对来源于境内的收入实行低税率。 (3)对外资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在实行正常税收的同时,对外来投资或某些经营形式提供特殊优惠。
24. 基地公司(P58/437):是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是在避税港以外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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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