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2)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6-11-29


【信用证示例】(P44)买方应于装运期前______天内通过卖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全额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无追索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的、可转让和分割的即期(或_______天远期)信用证,并在装运期后21天内保留结汇有效。如卖方因故不能按上述装运期出运,则有关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将自动延长15天。
15.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P48):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一项独立的交易,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
16. 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P48):银行在付款时必须(而且只有义务)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惟在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完全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才承担必须付款的责任。
17. 信用证欺诈例外(P49):指即使受益人交付的单据表面上严格与信用证相符,一旦银行或者开证申请人具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在交易中欺诈,或者提供了伪造的单据,银行有权不对欺诈性单据付款;开证申请人有权请求法院颁发禁令或其他措施禁止银行 对受益人付款;或者在付款后仍有追索权。
18. 违约救济(P70):也称违约责任,是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即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寻求补偿的方式,以使自己尽可能地处于假使合同得以履行时他所应处于的地位。
19. 根本性违约(P71):由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
20. 非根本性违约(P71):合同当事人在履约中有缺陷,但对方当事人已从中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
21. 实际违约(P72):是指发生在履约期届临之日或届临之后的违约。
22. 预期违约(P72):是指发生在履约期届临前的但可以推断出在履约期届临时必然出现的违约。
23. 损害赔偿(P73):是指违约方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是各国法律普遍确认的一种违约救济方式,可以使受损失方在经济上处于合同得以履行时的同样地位。
24. 合理预见原则(P76):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其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25. 尽量减损原则(P77):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之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6. 违约金(P78):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其作用主要在于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但违约金也可以同时具有威慑或惩罚的作用。
27. 约定赔偿金(P79):英美法允许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补偿,是对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的合理估计,不得用来胁迫对方履约或作为对对方违约的制裁。认定违约金约定是否合理,不是看约定的数额与实际损失的接近程度,而是看约定的数额与当事人缔约时预见到的损失的距离。
28. 实际履行(P80):也称强制履行,是指要求违约方依据约定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对于金钱债务,各国法律均可支持债权人提出的实际履行请求;而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主张,各国的立场并不一致。
29. 解除合同(P82):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告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一种单方面法律行为。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经常性原因。
30. 关税(P88):关税是国家就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税赋。关税征缴曾是国家干预外贸活动的最基本的手段,能改变国际市场机制,对商品的进口起到阻碍的作用。从征收目的上看,关税可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从征税商品的流向来看,关税可分成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从计税方法上看,关税又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从税则的适用上看,关税又可分为单一税和复式税。
31. 海关估价(P93):各国的进口关税基本上都是从价税,通常都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如果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则由海关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估定完税价格。海关估价的作用本来是为了纠正商人规避税法的行为,但在实践中有时被作为一种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
32. 特别关税(P95):又称为“附加税”,各国除对进口商品征收一般的进口税外,往往还为了某种目的再加征某种特别的关税,其目的一般在于以特别手段消除商品输入对本国带来的不利的经济影响。但有时也起到贸易壁垒作用。最常见的特别关税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33. 反倾销税(P96):是一国针对到岸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进口倾销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设立反倾销税的本意应该是抵制外来商品的不正当的竞争,保护本国竞争者的正当权益。但在一般关税水平大幅度降低后的今天,反倾销税的征收经常起着增高关税壁垒的作用。
34. 数量限制(P102):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的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事先地或随机地、一般地或个别地予以限制,能阻碍商品进口,切断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数量限制的常见方式为进口配额制和进口许可制。
35. 进口配额制(P103):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一个数量或金额的限制,超过限额的商品不准进口,或对其征收较高的关税。
进口配额可分为单边配额、双边协议配额和多边协议配额。
36. 进口许可制(P105):是指一国政府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须事先申请领取政府有关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否则不准进口。进口许可制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与进口配额制配合实施,对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发给许可证;另一种进口许可制则与配额无关,每笔进口都只在个别申请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发给进口许可证。

第三章 国际技术转让法
1. 国际技术转让(P3):也称国际技术贸易,是指技术的所有者或持有者通过某种特定的形式将其所持有的生产、经营技术以及相关的权利,有偿地让与他国的技术需求者的过程。许可贸易、技术服务、工程承办、合作生产、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和特许经营等是国际技术转让的常见方式。其中,许可贸易和特许经营是国际技术贸易最基本的专有方式。
2. 国际技术转让法(P4):调整因国际技术转让产生的国际技术转让的各种社会关系——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与有关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和各国政府因国际技术转让而结成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专有技术(P15):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某些具有商业价值的诀窍、知识和经验的总和,是未申请专利的技术,仅在一定范围内秘密使用,同时能以文献资料等形式加以转让,能够进行鉴定和辨别,具有可传授性。
4.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磋商(P23):通常被分为技术谈判与商务谈判两个阶段。
所谓技术谈判是谈判双方通过磋商来确定所交易的技术及设备的具体内容;所谓商务谈判则是商讨如何将已确定的技术,用合理的价格或其它偿付方式以及适宜的途径和方法从供方手中转移到受方手中。
5. 技术谈判(P24):谈判双方通过磋商来确定所交易的技术及设备的具体内容,受方要着重评价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在评价技术的先进性时,受方要着重考虑采用该技术所能生产的产品的质量、产量、合格率、原材料利用率、生产成本、能源消耗以及生产管理是否科学等。在评价技术的适用性时,受方要重点考虑对引进的技术是否能够充分掌握、原材料的供应是否能得到保证、生产出的产品有无市场、以及该项技术引进是否符合企业和国家的发展计划等。
6. 商务谈判(P25):是谈判双方商讨如何将已确定的技术,用合理的价格或其它偿付方式以及适宜的途径和方法从供方手中转移到受方手中,就技术转让的价格、付款条件、交货条件、运输、保险以及索赔、仲裁、法律适用等合同条件进行的谈判。
7. 国际技术转让的计价方式(P35):常见的有三种:一次总算,指交易双方根据各技术项目的费用确定一个总金额,一次付清或在短期内分期付清;提成支付;指不规定技术使用费的支付数额 ,而只规定一个支付比例,受方使用供方的技术并制造出产品之后,依照产品产量、净销售额或销售利润,按约定的比例向供方支付报酬,实践中通常用净销售额作为基数;入门费加提成,指双方约定,在技术转让合同签署后或在受方收到供方的技术资料若干天内,受方先向供方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入门费或初付费,然后按照约定的比例逐期提成。
8. 银行保函(P44):即是由银行所开具的保函;所谓保函,是一种以款项支付为手段的信用担保,其作用在于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银行保函可分为供方银行向受方出具的银行保函和受方银行向供方出具的银行保函。
9. 国际许可 (INTERNATIONAL LICENSING)贸易(P49):又称许可证贸易或许可交易,是指一国的技术供方即许可方(LICENSOR)将其技术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通过许可协议( LICENSING AGREEMENT)授予另一国的技术受方即被许可方(LICENSEE)使用的一种国际技术转让形式。
10. 分许可(SUB-LICENSE)(P55):是指在供方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 受方将其从供方获得的技术使用权(通常是其中的一部分)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11. 交换许可(CROSS LICENSE)(P55):是指技术交易双方互为供方与受方,彼此授予不同技术的使用权。交换许可的技术可以是等值的,也可以是不等值的。
12. 国际特许专营(INTERNATIONAL FRANCHISING)(P56):是指一国的企业将某些与其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相关的工业产权和其它技术的使用权,有偿地转让给他国的另一相同类型的企业,使后者可以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商号,经营相同的商品和服务。
13. 知识产权的关境保护(P76):是指有关国家通过实施某种关境或边境措施(Border Measures)来阻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进出口,从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知识产权的关境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止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而生产和销售含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行为,同时,也可以保证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得以实现。
14. 平行进口(P90):是指在国外生产的并合法地使用专利技术、商标或版权的产品,未经(国内品牌厂商)允许而进口到国内市场,与国内相同的产品进行竞争;由平行进口的产品所形成的市场通常被称作灰色市场。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前提是平行进口产品的经销商向消费者披露他所经销的产品与国内的商标持有者(被授权的经销者)所经销的产品的区别。
第四章 国际投资法
1. 国际投资(P8):是权利人将其财产权在国外转化为资本并维持资本运行的行为。国际投资是跨越国界的投资活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要同时接受母国政府和东道国政府对资本运行的监管和控制。对于投资者的母国来说,国际投资表现为资本输出,对于东道国来说,国际投资意味着资本输入。
2. 国际投资法(P23):调整因国际投资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种关系,两类规范——国内&国际(双边协定/多边公约))
3. 投资准入(P38):是指一国政府向外国资本开放本国市场,以便利国际投资,是市场准入的内容之一。从国际法角度看,一国政府并不当然地承担市场准入的法律义务;从国家主权及属地管辖原则出发,除非已对他国做出法律承诺,一国政府有权完全禁止外国商品和资本的输入,或规定严格的输入条件。
4. 外商独资经营(P66):指外国投资者完全以自己的资本在东道国投资经营,由此而设立的企业通常称之为外商独资企业或外资企业。
   【比较】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
    外国企业则是指依据外国法律所建立的企业,而外资企业是外国人出资建立的企业。
    外国企业只有履行了一定的法律程序之后才能在东道国进行经营活动,而外资企业由于是按照东道国的法律组成的,因此成立之后即可在东道国从事生产经营。
5. 合资经营(P67):从广义上看,是任何外来资本与东道国资本的联合投资经营。包括股权式合营(equity joint venture)和契约式合营(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股权式合营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按照投资比例共同分取利润的股权式投资经营方式;契约式合营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合作的各方通过协商签订合同,规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据以开展经营活动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从狭义上看,则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兴办股权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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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