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64)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一个加拿大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Hand法官指出:"任何国家都可以针对发生在其域外
但效果及于本国境内的行为适用本国法,对于一国的这种域外管辖权,其他国家应予承
认,因为这是一条确立的法律观点"。根据效果原则,美国可以对从未在其境内进行交易
甚至与美国没有任何关联的外国公司进行管辖并适用美国的竞争法,只要该外国公司的
行为对美国商业产生了影响。之后,在1989年的Consolidated Gold Fields PLC v.  M
inor  Co.  SA一案中,美国法院判决对因外国跨国企业兼并给美国市场造成的不正当竞
争影响的行为适用美国的《克莱顿法》。
按照美国的效果原则,美国竞争主管当局一经宣布域外管辖权,就可以请求甚至命令提
供在外国的文件或传唤在国外的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命令任何承认违反"反托拉斯法"的
企业采取措施结束违法行为,可以判令被告承担三倍的损害赔偿责任。1995年美国司法
部及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国际经营活动中的反托拉斯指南》中进一步指出
:"外国交易一旦对美国商业发生实质性的和可预见的影响,不问其发生于什么地方,均
受美国法律管辖";克林顿政府在阐释其竞争法域外效力的理由时也强调,竞争法首先应
促进和保护开放的全球竞争市场,其次是保证竞争法在全球市场的执行。因此,美国反
托拉斯法的执行必须及于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或涉及外国企业的各类行为,尤其是当这种
行为对美国的商业产生了直接的、实质性的以及可以合理预见的反竞争效果的时候。
美国竞争法的"效果原则"遭到了众多国家的反对,许多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
、加拿大以及法国等)以违反国家主权原则为由纷纷订立阻却法规(block  statute)或
报复性法规(Claw-back  statute),一方面阻止美国主管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禁止提
供某些文件或资料,特别是涉及国家经济秘密的资料,拒绝执行美国竞争主管机构与法
院做出的决定或判决;另一方面许多国家也根据"效果原则"宣布本国竞争法具有域外效
力。这样以来,"效果原则"就得到许多国家的接受。德国1998年的《反限制竞争法》第
130条第2款就设置了一条单边冲突规范,规定该法也适用于发生于外国、但对德国市场
造成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
但是,"效果原则"的适用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反垄断问题往往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利益
,通常会在国家之间引起纠纷。二○○一年七月三日,美国通用电器公司(General  El
ectric  Co.)并购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  International  Co.)一案遭到欧盟委
员会的正式否决。这起耗资达420亿美元的并购案最为引人注目的地方是寻求合并的双方
是美国的两大公司,其合并计划也于今年早些时候获得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批准,
但双方在向欧盟寻求支持时却遭到了反对。欧盟委员会反对该兼并案的主要理由是:通
用电器与霍尼韦尔合并后将导致通用电器在不同市场的垄断地位,通用电器公司有可能
利用飞机租赁事业部来垄断发动机和航空电子市场,严重阻碍航空工业的市场竞争,从
而使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负责此案的欧盟竞争事务专员马里奥•蒙蒂(Mario  Mon
ti)承认,美国与欧盟在通用电器与霍尼韦尔合并案中的不同决定不能简单地以对错来
评判,它实际上反映了美欧双方对反垄断问题评判标准的严重分岐。事实上,欧盟与美
国在兼并及反垄断问题上的分歧早已有之,早在1997年,欧盟委员会就曾对当时世界航
空业的最大并购案,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合并案作出强烈反应并威胁要制止这起交易,
由此差点引发双方的贸易大战,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甚至表示将向世贸组织寻求对欧
盟的贸易制裁;同样,被欧盟批准的All-European与Air  Liquide  of  BOC  Group并
购案也曾遭到美国竞争主管当局的否决。
由于各国在反垄断问题上的分歧非常严重,各国现在经常通过双边途径来进行政策协调
。七十年代以来,美国先后同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及欧共体签署了竞争领域
合作的双边协议,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美国与欧共体在1991年签订后在1995年重新修
订的《美国与欧洲共同体关于它们竞争法适用的协定》。1998年4月,双方又签订了《美
国和欧共体关于在实施它们竞争法中适用积极礼让原则的协定》。值得注意的是,世界
贸易组织也正在加强在反垄断领域的工作,试图将反垄断问题纳入WTO的框架之内。
六.因特网上的侵权行为
(一)因特网的全球性及其对传统国际私法的挑战
计算机互联网络,是一种数字化的存在。它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在现实世界之外营造出
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应的虚拟世界、数字世界,或者曰网络空间、虚拟空间。互联网是
一个开放性的网络结构,一个开放的社会,一个开放、复杂的系统,它实行分散化管理
,既没有最高的权力机构和设备,也没有国界和中心,虽然不少国家正在对其进行立法
,但由于网络世界毕竟不同于现实世界,使得网络世界秩序的形成和构建成为人们日益
关注的焦点之一。
1.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网络空间作为物理空间的一种延伸,它本身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一些终端的计算机
和电脑联线,虚拟性是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相比显示出的一种特有属性。但在这虚拟空
间中,人们却可以进行各种各样的活动,并由此产生各种真实的法律关系。积极性的如
,人们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上网查询和咨询信息、在聊天室(chatroom)里聊天等等,
消极性的如黑客的入侵行为、病毒的传播和破坏行为,以及其他一些利用计算机网络进
行的犯罪和破坏行为等。尽管网络空间是客观存在的,但你无法在网络空间中找到住所
、有形财产、也难以确定活动者的国籍或一次远程登录发生的确定地点,你只能知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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