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35)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成立地标准,该法第199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公

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也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
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但是,最高人民法院

在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
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尽管登记地国家一般也就是公司成立地国,但也存在二者不一致的

可能。例如,一个公司依中国法成立后又在其他国家登记。因此应当说,司法解释的规
定存在不足之处。由于《公司法》是正式立法,其效力应在司法解释之上,因此应当以
《公司法》的规定为依据。
   
二.法人的住所
1. 确立法人住所的标准
由于人们对于法人的国籍存在分歧,很多国家立法和学者理论也都以法人住所来确定法
人的国籍,因此法人的住所就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但是对于法人的住所,还不存
在普遍接受的概念,各国对于确立法人的住所也有不同的标准,但许多方面是与确定法
人国籍的标准是相同的。确定法人的住所对于确定法人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等有重要意
义。
(1)管理中心地,或主事务所所在地;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以法人的管理中心地或主事务所所在地作为法人的住所。例如瑞士国
际私法立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司以其主事务所所在地为住所。"日本《商法典》也规

定以公司的总部所在地为住所。但该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因为现代社会法人的管理中心
地往往比较分散,而且会经常发生变更。
(2)营业中心所在地
以法人的营业中心地确定法而的住所,得到美国一些判例的支持。一些国家立法也才此
种标准。但该标准比管理中心地标准更具有不确定性,法人的营业中心往往有几个,而
且经常会发生变动。
(3)法人章程所规定的地点
为了避免上述两个标准的弊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规定法人住所由法人章程规定,同时
采用管理中心地或营业地标准进行限制,实际上是要求法人明确在其章程中把住所固定
下来,以避免不确定性。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所在地是章

程所确定的地点。"第2条规定:"章程通常把一个公司设有经营场所的地点,或业务领导

部门所在的地点,或行政管理部门所在的地点作为所在地。"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也

与此类似。
    (4)法人成立准据法所属国标准(成立地标准)
    英美国家对住所给予高度重视,一般规定,法人依据哪一国家法律注册登记而成立
,就
具有该国住所。英国1985年公司法规定:在英格兰注册登记的公司便具有英格兰住所,
在苏格兰注册登记的公司则有苏格兰住所。戴西和莫里斯也明确指出:"公司的住所在其

成立地国。" 根据这一理论,法人(公司)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住所,因为法人只可能依
据一个国家的法律成立。如果该法人依据另一个国家法律重新成立,那就构成一个新的
法人(公司)。因此,该标准的好处是使法人的住所相对稳定,防止法人利用改变住所
规避法律。但该标准也具有比较僵硬的弊端。为了避免这一弊端,英国法律上规定了居
所制度,公司居所位于实施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国家。公司只能有一个住所,但可以有两
个以上的居所。
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我国《公司
法》第10条也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三.外国法人的认许(Recognition)
    1. 概念
    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承认外国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并允许其在认许国内从事民事活动
。外
国法人的认许制度发源于英美法系,因为英美法系在法人人格问题上采用"拟制说"(fi
ction theory),认为法人的人格只是一种"拟制",而不是自然人那样的真实存在。因
此法人原则上只能在其成立国存在,在其他国家不能存在。如果需要在他国活动,必须
要得到他国认许。美国在从前的案例中就对公司的存在坚持严格的属地主义,认为公司
在成立地以外便不具有法律上的存在。 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对于法人的人格采用"实在说
",认为法人的存在与自然人的存在并无区别,因此一国法人在他国也无需经过认许。
    目前,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普遍实行,WTO主导下的国际经济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日益

快,对外国法人的认许制度已经越来越趋于放松。在英国,诚如戴西和莫里斯而言:"在

外国适当成立的公司,在英格兰也被承认为公司;相应地,外国公司可以在法院以公司
名义起诉、被诉。" 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国际私法学者一般也不再对外国法人的认许制度
进行探讨,而只是像对待自然人一样探讨其法律适用问题。
    但是,毕竟当前的国际社会还是存在国家间的竞争与利益冲突,任何国家从维护本
国主
权与安全出发,都不可能像对待自然人一样赋予外国法人在本国活动时与本国法人同样
的待遇。因此,外国法人的认许制度至少在某些领域仍然具有现实的意义。
   
2. 外国法人的认许方式
    (1)特别认许原则
    根据该原则,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的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这种做法被以
前社
会主义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采用,目前只被一些国家用于某些需要国家进行特殊保护

相关话题/国际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