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9)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恶的,而在其他地方却与极开明的自由主义相伴而随(如功利主义者)。然而,在拉氏
对道德上邪恶的法律存在本身所产生的问题的整个论述中,潜在着某些比天真更易导致
混乱的思想。在他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对于自己试图在法律职业中输入的自由主
义的精神,他只是一知半解,这样说并非苛责。因为,他所说的一切都过分夸大下述事
实,该事实即:一个规则可能被说成是一个有效的法律规则,该命题一旦宣布,便决定
了对"这个法律规则应该被服从吗?"这一道德问题的终极性的回答。事实上,对任何恶
意地运用"法律就是法律"的术语及法律和道德区分的做法,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必然
会说:"很好,但这并没有解决问题,法律不是道德,不要让它取代道德"。
然而,为评价拉氏修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主张,我们不应局限于纯粹的学术争论。
战后,拉氏的法律概念自身包含了人道主义的基本道德原则。它在德国法院的实际操作
中被用来裁决案件,惩罚纳粹统治下的当地战争罪犯、间谍及告密者。此类案件之所以
重要是因为,被指控者认为,他们的所做所为,在行为实行之时,并不违反当时制度下
生效的法律。这类主张遭到的反驳是:他们(主张)所依据的法律是无效的,因为违反
了道德的基本原则。我在此引用一个简单的案例45。
1944年,一个女子想除掉她的丈夫,便向当局告发他,说他离开军队休假在家时,
曾有过侮辱希特勒的言论。依当时的德国法律,所有不利于第三帝国统治的言论及任何
损害德国人民军事防御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尽管丈夫的言论违反了此种法律,但妻子并
不负有揭发丈夫的法律义务。结果,依此种法律,丈夫被逮捕并被判除死刑,虽然事实
上丈夫并没有被执行死刑,而是送到了前线。1949年,妻子在西德某法院受到追诉,理
由是妻子剥夺了丈夫的自由(rechtswidrige Freiheitsbe-raubung)--依据自制定之时
至今仍然有效的1871的刑法典,这是应当受到惩罚的犯罪。妻子主张说,丈夫是依据纳
粹法律判处监禁的,因而她自己是无罪的。案件最后到了上诉法院,该院认为,妻子向
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被宣判的,
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后来的许多案件都采用了这
种推理方式,人们欢呼雀跃,赞颂这是自然法学说的胜利,标志着实证主义被彻底地打
翻在地。对这种结果毫不保留地高唱赞歌,在我看来不过是歇斯底里。我们很多人可能
会为此鼓掌叫好,因为,他实现了使做出极不道德行为的女子受到惩罚的目的。但是,
此目的只是靠宣布1934年制定的法律无效而达致的,--至少,这样做是否明智还值得疑
问。当然,还有两个其他的选择:其一是免除对该女子的惩罚,人们可能认为这样做是件
坏事。其二是惩罚该女子,这时,人们必须面对适用溯及既往的法律的事实。我们必须
充分意识到,在以这种方式实现惩罚的过程中,我们所付出的代价。尽管溯及既往的刑
事立法或惩罚是邪恶的,但将其公开适用于案件中,至少体现了坦率的美德。我们必须
明白,当惩罚该女子时,我们只是在两个邪恶中选择其一:要么使该女子免受惩罚,要
么放弃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大多法律体系都接受的珍贵道德原则。我们从伦理史上学到的
唯一的知识是:解决道德难题的办法便是不要隐藏它。当生活迫使我们在两害之中取其
轻者时,我们必须明确:难题究竟是什么?不道德的东西在某有限程度上不可能是法律
或不可能合法,运用这一原则之弊害在于:它将会掩盖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真正本质,
从而鼓励浪漫的乐观主义,认为所有为我们所珍视的价值最终将在单一的体系中融洽相
处,而另外的价值不会因一种价值考虑被而牺牲或损伤。
"一切不协,是你不理解的和谐
一切局部的祸,乃是全体的福。"
当我们以对待普通案件的方式来错误地处理我们面临的难题时,这肯定是不真实的
,也是不坦率的。
或许我们过分地强调了形式甚至是词语,与另外的可能对此女子产生相同结果的方
法相比,我们竟不能着重说明一种处理该疑难案件的方法。为什么我们不能描绘出其中
的差异呢?我们可以依据溯及既往的法律惩罚该女子,并且公开宣布,我们在两害之中
做出了与现行原则不一致的较轻的选择;或者我们可以不必准确指明我们在此案件中的
哪些环节上牺牲了该原则而将该案子敷衍过去。但是,坦率,正如它并不简单是一个次
要的道德品质,它也不仅仅是法律实施过程的众多次要美德之一。因为,如果我们接受
拉德布鲁赫的观点,主张某些规则因为道德上的邪恶而不能成为法律,于是,他和德国
法院便以此来反对邪恶的法律,我们便混淆了一个最简单因而也最有力的道德批评形式
。对我们容易了解的功利主义,我们可以说,这些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致于
不能被遵守。这是一个人人都能理解的道德谴责,它直接而明显地唤起了人们道德敏感
。相反,如果我们将反对的理由表述为,这些邪恶的东西不是法律。这种主张是许多人
无法相信的;如果他们迫不得已而对此事作认真的思考,那么,在接受这一观点之前,
便会为一大堆的抽象哲学问题所困扰。因此,否定功利主义所主张的那种区分所获得的
唯一且极为重要的教训是:在表述对法律制度的道德批评时,如果我们有丰富的明白易
懂的语言,一定不要用争议性的哲学命题,这一点正是功利主义者极为关注并力图说明
的。
五
自功利主义之后,法学理论上又有许多流派产生和发展。固然,功利主义学说的其
它部分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但是,他们对混淆"是"和"应该是"的做法的批评具有不
仅是知识上而且是道德上的价值。这正是我曾试图表明的。我们完全有理由这样说:虽
然,就一个法律体系中的任何特定法律而言,这种区分("实际是之法"和"应该是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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