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考研民事诉讼法考研讲义(江伟)(1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7-11


(2)法庭调查顺序: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是指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前法庭调查已经基本查明的案件 事实和证据材料,各自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自己的主张,相 互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
(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三、简答:延期审理情形有哪些?(P325)
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 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一、名词:撤诉
 
第六节 撤诉与缺席判决
 
撤诉,又称诉之撤回。从狭义上讲,仅指法院受理起诉后,原告撤回起诉; 广义上说,泛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对案件进行审判 的行为。
分类: 1、根据撤诉是否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可将其划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
2、根据撤诉所处审计的不同,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3、根据撤诉的诉讼主体不同,分为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撤回反诉、有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参加之诉
二、简答:申请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 明确的申请
2、原告申请撤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述。
3、原告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4、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

三、了解:按撤诉处理情形有哪些?
是指受诉人民法院一招法律规定,正对原告等的某些行为,比照申请撤诉的 情况来对案件作出处理。以下情形: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 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 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
3、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的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四、名词: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与对戏判决相对而言的,具体是指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 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第七节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一、诉讼中止(P332)
诉讼中止,也即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具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 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是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是,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 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具体适用: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了解:与延期审理的区别(P332) 1、二者的使用场合不同。
2、二者的使用前提不同。
3、二者适用的法律文书不同。
4、二者的适用效果不同。
5、导致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主要来源于诉讼以外,而延期审理大多产生于 诉讼之中。
6、是否完全适用诉讼期间的剔除制度不同。

三、了解:诉讼终结情形有哪些?(P335)
 
诉讼终结,并非诉讼在完成预定活动后的自然结束,而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 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本案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已无可能或已无必要时, 由受诉人民法院据此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
具体适用: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应当承当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 一、简易程序(P338) 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小额诉讼的简
易程序。
1、狭义的民事简单程序,也称普通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
2、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习惯上又称为小额诉讼程序。通常是指从民事简 易程序中分离出来的对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所使用的更加简易化的程序
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这种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化程序 的总称,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 整体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使用的简易程序;既包括初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也包括上诉审和再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第二节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 一、简答: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P343)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人民法院只
有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件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二、简答: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P344)
1、起诉方式简便。
2、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3、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4、实行独任审判。
5、对部分民事案件设立了调解前置程序。
6、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7、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第三节 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
简答:简述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P347)
(1)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里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狭义的小 额诉讼程序,称为当代小额诉讼程序。它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 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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