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简述题和论述题集锦(26)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5-29
十一.论述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构成特征:
1. 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2. 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
3. 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刑法分则有规定,严格依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
十二.论述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只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论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的构成要件如下:
1.
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条件。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三个具体特征。首先,吸收犯必须由数个犯罪行为构成,即犯罪行为的复数性,这是构成吸收犯的事实前提,若无数个危害行为,也就谈不上吸收。其次,具有复数性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事实基础。吸收是罪与罪之间的吸收,而不是孤立的不能构成罪的动作之间的吸收。再次,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不管该犯罪行为是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还是修正犯罪构成,都属于同一犯罪行为,也即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态。也只有这样,才能具有可吸收性。如果数个犯罪性质不同的话,则构成数罪,而不是一罪了,这时只能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强加吸收的话,就根本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2.
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和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首先,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在同时归属于同一刑事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失去了独立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就是必须具有主体同一性。其次,行为人的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基于性质相同但类型不同而具有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3.
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并且也指向同一犯罪对象。否则,也就失去了吸收关系的客体同一性基础,从而也就失去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侵犯客体和侵犯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恰恰也成为判断数个犯罪行为是否能够成立吸收关系的重要的客观标准之一。
4.
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这是犯罪行为构成吸收犯的主观特征。(例如,犯罪嫌疑人甲欲杀害乙,第一次走近乙的房间时,因为有第三人在场而未得下手。第二次终于得手,将乙杀死。甲的第一次行为构成杀人罪的预备犯罪,第二次则构成杀人罪的既遂行为。两者之间因为主体的同一性、客体的同一性和侵害对象的同一性而具有了非独立性和独立性的对立统一,也具有了吸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构成吸收关系,最后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为了便于理解而编造的案例)
吸收犯的吸收形式,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既遂犯吸收未遂犯或预备犯
2) 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3) 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如果前者轻于后者,则遵守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后者吸收前者。
4) 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5) 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
6) 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同时应当注意吸收的原则:即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只有罪与罪之间才有吸收关系,不够成罪的危害行为是不能吸收的。
十三.论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5分)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1分)
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起因条件。是指存在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具体说,必须现实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且具有暴力性、破坏性和紧迫性;不法侵害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通常是人为因素。对于正当合法行为和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不得进行正当防卫。因此,对于下列行为不得进行正当防卫: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正当业务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意外事件、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同时,刑法也禁止进行假想防卫。(3分)
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即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一般来说,对于犯罪预备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对于已经终止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得进行正当防卫。下列情况视为不法侵害已经中止: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3分)
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得及于第三者。(2分)
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因此,对于下列三种行为不得进行正当防卫: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以及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3分)
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根据防卫相当说和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并且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环境、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对比等客观因素判断,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虽然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并不算重大的,君属正当防卫的范围,而不能认为防卫过当。(3分)
另外,我国刑法本着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也规定了防卫过当制度,即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必须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具有间接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对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考察过当防卫的防卫目的、过当程度、罪过形式以及权益性质等因素,准确确定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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