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最高人民法院职权
1) 司法程序的终点
2) 就最重要的案件以自己作为一审法院
3) 最高调卷权:将案件由下级法院调卷由自己审理
4) 审判监督权
a 核准死刑
b 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予以审查
c 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如发现错误可按程序提审or要求再审
d 通过对下级法院检查案件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 人民检察院
1. 人民检察院性质和任务: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查权,任务是打击犯罪、维护法制、维护秩序
2. 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职权:①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地方3级人民检察院 ③专门人民检察院(a军事检察院有高中基层3级、b铁路运输检察院有中级基层2级)
3. 检察院的领导监督机制:双重领导制,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①组成人员任免,检察院老大由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②业务指导③对其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
4. 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刑事检查、法纪检查、民事、监所检查、控告申诉检查、反贪污贿赂
5. 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检察长由人大选和罢,但还要由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诸人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批
6. 检察院职权:
①对叛国、分裂国家等重大犯罪行使检查权
②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行使检查权,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罪
③对公安侦查进行监督
④对刑事案的公诉权
⑥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审判监督程序
⑦对刑事案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所等执行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⑧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
7. 工作原则:①独立行使检查权原则②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③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④专门工作和走群众路线结合原则
十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
1. 性质和地位:行使国家最高检查权的机关,所谓检查权指为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即为最高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犯罪提起公诉的机关(vs.人大是行使最高监督权的机关)(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
2. 组成和任期:大体同最高人民法院
3. 职权
1) 提起公诉权
2) 侦查权
3) 审判监督权
4) 监所监督权
5) 领导权:各级人民检察院是上下级关系是领导关系
a 组成人员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向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下级检察长
b 业务领导:下级检察院遇困难时,上级应给予帮助or将案件上调
c 下级检察院出错时,可直接指示纠正,下级必须服从
d 业务检查考核
4. 检查独立原则and检查相对独立原则:大体同最高人民法院(但检查独立中下级检查院不独立于上级检察院,法院则不同)
十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关系
1. 分工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 互相配合:一机关工作完成后,都能顺利移交,下一级顺利接收
3. 互相制约:①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要逮捕犯罪嫌疑人需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②人民检察院可对公安移交的案件决定是否起诉③人民法院可对检察院移交的案件作有罪or无罪判决④检察院可抗诉,依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要求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