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在主观方面需要理解的是:
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与宪法适用之间的界限区分。
分析:首先看违宪审查和宪法保障二者的关系:宪法保障要大一些,而违宪审查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形式。第二,违宪审查与宪法适用二者的关系。
二、违宪审查的方式
主要搞清楚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这两种方式,在案例中的运用。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宪法及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二、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机制;熟练掌握其5种机制,第4种可能会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见教材)
三、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文件的权限及事由;(容易出现在法条分析题中)
范例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比较这两个法条并行起来体现什么呢?
答:由上述相关法条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对人大常委会与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的审查监督权限是不一样的,具现表现为:
第一、(1)审查和监督的具体权力不一样;(2)审查和判断的标准不一样。
第二、之所以存在上述差别原则是:(1)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性质是不一样。前两者都是立法机关,而后两者一个是立法机关一个是行政机关;(2)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的关系不一样。前两者的关系属于领导关系,而后两者属于监督关系。(3)尽管我国不承认西方国家那种权力制衡、权力分割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承认国家机关之间必要的权利分工。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尽管要对人大、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但是人大、人大常委会不能代位行使职权,二者之间是有相应的权力分工的。
因此人大常委会实行监督时,必须是依法有据的,是钢性的一种监督不能是过于介入,否则就影响了该机关的主动性了。
范例2:全国人大对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是改变撤销、是否适当;对人大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撤销但没有改变权,判定标准是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
四、对法律文件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程序。(主观分析题的重点)
分析题:
问题1:某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案件时,发现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抵触,于是宣布该地方性法规无效而不予采用。试分析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符合宪法,并说明理由。
答:在上述示例中法院的作法是不适当的,它违被了我国现行宪法对违宪审查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确定的违宪体制在性质上属于权力机关审查监督体制;2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监督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审查监督。3在本案,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法院没有资格采取类同于西方国家那种违宪审查制度。如果发现问题可以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监督。另外还要注意本例中的地方法规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即地方人大在监督时,有权力撤销加以改变不适当的法律。
问题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的三名博士毕业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书面审查的建议。建议对先前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收容条例》进行违宪检查,并进而将其撤销。孙志刚案件当中的三博士上书在程序该怎样理解?
答:首先本案不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它是此外的其它公民,公民可以提出。我国有权机关收到后的处理方式是灵活机动的,必要的时候交专门委员会研究并提出相关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