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考前笔记(2)(3)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第二章宪法的实施和保障

  第一节 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的概念。

  一、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三个的区别。

  二、宪法制定的主体和机构,主观上应当认识的几点:1、就现今世界各国的整体来看,它们普遍认为这些制宪性的主体应该是人民;2、人民不能直接行使制宪权,世界各国大多都设立了制宪机构。3、就我国1954年宪法来讲,当时的制宪机构不是当时的全国人大。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

  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的惟一的一次行使,其它的不是。

  第二节 宪法的实施

  ◆宪法实施概述

  一、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两者的区别。(见教材)

  二、宪法遵守主体是什么?宪法遵守的含义是什么?

  公民个人属不属于宪法遵守的主体?答:属于。

  三、宪法的适用和违宪审查的关系是什么?答:交叉型的一种关系

  ◆宪法的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体制

  二、中国宪法的解释

  分析题:举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有权撤销或者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的不适当的决定。试根据上述法条分析我国现行宪法的解释体制。

  思路:

  首先,依照现行宪法的规定,目前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为什么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解释宪法?要从几个点考虑。第1点是基于我国家人大主导的政治制度而决定;第2点是为什么我们要具体确定由人大常委会来解释宪法呢?原因两个方面:(1)人大常委会它是一个经常性的议会,而且宪法解释也是一个经常性的工作;(2)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比人大来讲专业性更强,因此由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适合于担当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

  第三,我们要反思: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是不是会影响到全国人大的主导地位?此处应这样解答: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并不会危急到全国人大的主导地位的。其原因在于:首先,之所以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全国人大拥有宪法解释权,主要是根据它职权行使方法的特殊性而确定的,其次现行宪法中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行撤销和改变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被全国人大认为不适当,全国人大就有权力撤销并加以改变,从这个角度来讲人大也有一定的宪法解释权,只不过是消极的、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行使而已。这样一来,既考虑到宪法的需要,同时又顾及到了全国人大机关本身执权行使的特殊性。

  选择题:有权力解释宪法的机是(B): A 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形式

  简单了解,重点延伸一下:无形修改。

  问题:二、我们对“无形修改”应该持一个什么样的态度?

  思路:第一,什么叫无形修改;第二,无形修改的必要性是什么;第三,无形修改如果作为一个规范化的状态承认,将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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