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第七讲--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4)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2、 立法概况
(1)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2)民法 ―――《大清民律草案》
(3)商法
*商事法规 ―――《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
*《大清商律草案》
(4)诉讼法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5)法院组织法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法院编制法》
3、 法律的基本内容
*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承认和保护私营工商业
*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
*维护封建礼教和封建家庭关系
*保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
4、 立法的特点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既要考虑维护封建统治,又要考虑保护帝国主义利益,即“商务期中外通行”。
*在具体立法时,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各级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另一方面继续维护以纲常礼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律。
*在具体法律中,资本主义色彩的内容和封建主义色彩的内容合二为一。
总之,清末的法律奠定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后来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的变化
*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设置高度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察院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各级检察厅
2、 司法制度的改革
*正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实行四级三审制
*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