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预备立宪
1、 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
(1)实行预备立宪的原因
*日益高涨的人民革命斗争迫使清政府无法再照旧统治下去
*日益强烈的立宪舆论迫使政府不得不敷衍立宪派的要求
*日益加深的帝国主义侵略需要清政府披上宪政的外衣
(2)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三端大利) ―――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患可弭。
(3)实行预备立宪的原则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2、 实行预备立宪的活动
(1)管制改革 ―――是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
*中央管制改革中,清政府提出五不议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因此,根本贸易触动封建官僚机构的核心。
*地方管制改革,则把各省督抚的军权收归陆军部,财权收归度支部,同时采取名升暗降的方法消弱了地方督抚的实权。
(2)《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27日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包括正文“君上大权”14条,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这种结构形式本身就是反民主的,说明其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
*《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皇帝职掌国家各种大权;人民有当兵、纳税、服从法律的义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皇帝得以诏令限制。
*评价 ―――《钦定宪法大纲》根本没有限制皇帝的任何权利,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把皇帝至尊的地位和无上的权力加以确认而已;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宪法”。
(3)《谘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谘议局章程》 ―――1908年7月22日颁布,表明谘议局是带有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资政院院章》 ―――1909年8月23日颁布,表明资政院是带有国家议会性质的机构。
(4)《内阁官制》 ―――1911年5月
*规定了内阁的组织
*规定国务大臣的职责
*规定了内阁总理纷呈的权限
*规定了内阁的权限
*规定了皇帝对内阁的控制权
(5)《十九信条》 ―――1911年11月3日
《十九信条》模仿英国宪法,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却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基本精神仍然是企图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
清王朝的其它立法
1、 立法指导思想
*参照、模仿帝国主义国家法律,同时维护、坚持三纲五常,以期中外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