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第七讲--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3)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3、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 ―――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事诉讼的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会审公廨 ―――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管理各国租借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于华人的互相诉讼以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别外国领事所把持。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公元1851年―――公元1864年)
太平天国的主要立法
1、 立法概况
*《十款天条》
*《太平条规》
*《太平刑律》
*《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
*《资政新编》 ―――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
2、 法律的主要内容
(1) 政权组织立法 ―――保举制度、保升奏贬制度
(2) 土地、经济立法 ―――平等平均的土地分配原则;国库制度。
(3) 刑事立法
*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
*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坚决取缔“妖书邪说”
*实行严刑峻法
(4) 婚姻立法 ―――男女平等、“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合挥、一夫一妻、寡妇可以再婚、禁绝娼妓。
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
2、 诉讼制度
太平天国法制的革命性和局限性
1、 立法上没有先进的指导思想
2、 法律中存在着落后的内容
*夹杂封建因素
*渗透宗教色彩
*包含空想成份
*存在偏激倾向
3、司法上有神明裁判的落后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