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2年——公元1949年)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性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并公布。
●内容——共4章21条。
规定: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是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
参议院是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代表组成;临时中央审判所是司法机关。
●评价——《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总统制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因而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但没有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是其严重缺陷。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性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予以公布。
(2)内容——共7章56条
●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为防止帝困之义侵略,规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
●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
●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的自由权利
●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3)特点
●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行内阁制
●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 增加”人民’—章
(4)评价——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具有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反对民族分裂的作用;其主要缺点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没有规定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
3、其它革命法令
(1)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发展工商业和农业的法令
●保护私有财产——《保护人民财产令》
●发展工商业
●注重农业生产
(2)关于改革前清教育制度,实行资产阶级数育制度的法令
(3)关于禁止买卖人口,保护人权的法令
●禁绝贩卖“猪仔”
●禁止买卖人口
●保护人民权利
●保护华侨
(4)关于废除封建陋习,振兴民族精神的法令
●严禁鸦片
●限期剪辫
●劝禁缠足
●禁止赌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