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先秦时期的法制(5)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3.继承制度

  是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的嫡长子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第一,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

  第二,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第三,性质: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三) 铸刑书与铸刑鼎

  1.背景

  春秋时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首先,以前那种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体制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其次,这种法律体制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发展要求。因此,在春秋中期后,打破旧的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

  2.具体活动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此举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

  (2)竹刑。邓析是郑国大夫,是一位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活跃的人物。他曾在郑国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并经常帮助他人进行诉讼。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而被郑国执政杀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接受成为法律,所谓杀邓析而用其刑。

  (3)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这是新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3.意义

  第一,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

  第二,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四)《法经》与商鞅变法

  1.《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1)主要内容:《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理解:

  《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盔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总之,《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

  (2)基本特征:

  第一,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

  第二,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第三,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3)历史地位

  第一,《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肯定;

  第二,《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为极为重要的法典。

  2.商鞅变法

  (1)基本情况: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影响而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要的一笔,史称“商鞅变法”。

  (2)主要内容

  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理解: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有差等”的“礼”与“刑”,要求把法律的普通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因此,商鞅“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

  二是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措施:“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为此颁布一系列法令。①奖励耕织——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自己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②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③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反叛国者处以重刑。

  三是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手段:变法实际上是对旧制度的一次彻底改革,商鞅在变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手段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或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同时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四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表现: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皆清楚地表现出来。

  其一,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其二,“轻罪重刑”。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重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

  其三,不赦不宥。为了贯彻重刑原则,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商鞅在变法中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其四,鼓励告奸。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过,保证统治秩序的稳定,在变法过程中多次颁布法令,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其五,实行连坐。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如邻伍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若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

  此外,还行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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