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秦汉时期的法制(4)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4.下列关于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①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②劓刑改为笞五百;③斩左趾改为笞三百;④制定《令》;⑤为后来确立封建五刑打下了基础。叙述错误的是()。

  A. ③② B. ②C. ④ D. ⑤①

  【答案】 ABC

  【试题分析】 适应形势需要,汉文帝在公元前167年进行废肉刑改革。主要内容是: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可见只有D正确,因而符合题意的选项是ABC。

  5.下列不属于秦代刑罚适用原则的有()。

  A. 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B. 罪疑从赦原则

  C. 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D. 诬告反坐原则

  【答案】 B

  【试题分析】 秦统治者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他因素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5、累犯加重原则;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8、诬告反坐原则。显然,罪疑从赦原则不是秦代刑罚适用原则,其他都是,故本题正确答案是B。

  6.关于春秋决狱,叙述正确的是()。

  A. 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

  B. 《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

  C.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D. 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答案】 A B C D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春秋决狱的有关知识。春秋决狱的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故AC正确;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故B正确;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以“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故D也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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