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重点归纳(2)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30


4.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5.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无效
遗嘱的效力:
1.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有效遗嘱为准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 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3.遗嘱人销毁原来所立的遗嘱视为撤销遗嘱
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对新遗嘱进行重新公证
遗嘱继承的特征:
1.必须存在有效的遗嘱
2.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 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
3.排斥法定继承 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
4.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无遗赠扶养协议或不与其抵触
2.遗嘱合法有效
3.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的特征:除了具备遗嘱的特征外还具有一个独有的特征: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 若果是自然人则必须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2.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3.遗赠受领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标的不同(原则上受遗赠人只享有受领权利而不承担清偿义务)
4.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 到期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
遗赠扶养协议: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 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 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1.双方、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2.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 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不得作为扶养人的有:法定继承人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3.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
4.适用上具有最优先性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 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协议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 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双方——单方
2.合同——遗嘱
3.双务、有偿——单务、无偿
4.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死后生效
效力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继承的开始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 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1.是继承人实际取得继承权的时间
2.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
3.是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
4.是继承人选择是否接受继承的时间界限
5.是继承权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6.是遗嘱生效的时间界限以及确定遗嘱能否执行的时间界限
遗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特征:
1.时间上的特定性
2.内容上的总括性
3.范围上的限定性
4.性质上的合法性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 但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遗产的确定:先析产后继承
遗产的分割原则:
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
2.保留必留份原则(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原则
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原则: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3.适当分配原则: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得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多于等于少于视具体情况而定)
4.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若胎儿出生后死亡的 保留的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 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5.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6.物尽其用原则
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家庭共同债务 其中属于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部分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原则
3.保留必留份原则(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保留必留份)
4.连带责任原则(对外连带 对内按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办法: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 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 如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 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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