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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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广义的民法——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 狭义的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3.民法典——罗马式(法学阶梯式)/德国式(潘德克吞式) 民法通则——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起着类似于民法典的作用
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主要规定实体性权利和义务 也有少数程序性内容 4.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 兼有强行性规范 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的结合
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 制定法主要包括: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非制定法主要包括民事习惯
民法的解释:1.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的主体是特定的、对民法有权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 2.在解释过程中受到法定的权限、程序的限制并需要运用一定的法律解释技术 3.解释的目的在于说明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从而确定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意图(不包括漏洞补充和价值补充)
民法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法意解释) 目的解释 扩张解释 限缩解释 当然解释 合宪性解释 比较法解释 社会学解释
民法的适用:即民法的效力 何时、何地、对和人发生法律效力
对人的效力 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属地(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 居住在外地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民法 依照我国法律、双边协定、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适用我国民法
时间效力 1.起、止时间:1)起:通过或公布之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2)止:自然失效、新法宣布旧法中与之相抵触的部分终止、修改并重新公布新法并宣布旧法效力终止 2.溯及力:通常没有 例外有
空间效力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分为两种:1.中央机关 适用于全国领域 2.地方机关 该地区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3.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对人身权进行侵害往往会导致财产损失
财产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主体意识表示自由 3.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本性规则、基本准则 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 意义:1.是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 2.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指南 3.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 4.是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 自愿原则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 并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示公平原则树立了判断标准
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则 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功能:1.指导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 2.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权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必须遵守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危害国家公序、危害家庭关系、违反两性道德准则、射幸、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限制营业自由、违反公共竞争、违反消费者保护、违反劳动者保护、暴利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其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 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只是次要形式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财产 区别:权利性质不同、保护方法不同 2.物权——债权 区别:客体不同、义务人是否特定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 内容 客体
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有时是特殊主体 集体也是主体 法律关系必须有多方主体参加 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
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权利和义务通常具有一致性
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五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分类:1.客体不同 人身权——财产权 2.作用不同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对抗义务人范围不同 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4.相互关系 主权利——从权利 5.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既得权——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保护: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私力救济(自我保护)和公力救济(国家保护)
民事法律事实: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三个基本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前两者为抽象条件)和民事法律事实(具体条件)
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 可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又叫自然事实 与人的意志无关
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
2.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又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 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 从而引起一定法律的效果 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
事实行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
不合法行为又分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合法的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既有合法的又有不合法的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1.资格而非实际权利 只是一种可能性和前提 2.内容既包括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 4.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也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从出生到死亡 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其份额 法律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 行为能力是独立实现权利能力内容的必要条件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是具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具有意思能力 必须满足两个要求:1.达到一定的年龄 有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 2.要有健康正常的精神状态 能够理智地从事民事活动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法定性 2.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 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满18/16且精神状况正常) 限制(满10不满18/16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不满10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为无或限制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或完全
监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 被监护人主要包括两大类: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监护的分类:法定监护(法律直接规定) 制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发生争议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 只有近亲属有权被指定) 约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委托监护(监护人以协议的方式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本无监护资格的他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法定当然监护人 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且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有争议的由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4.没有上述人员的 由父母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且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有争议的由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6.没有上述人员的 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只有一个合法理由: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监护的终止:自然终止和诉讼终止
宣告失踪的条件:1.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持续满2年的事实 2.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具体程序:受理申请——查明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作出相应判决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有争议、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无能力代管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的配偶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应准予
宣告失踪的撤销: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当事人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立即提出申请 2.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具体程序:受理申请——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作出相应判决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死亡日期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宣告死亡的撤销: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额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1.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 2.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其配偶已经再婚或再婚后又死亡的 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须办理复婚手续 其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 收养关系不能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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