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2)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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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利害关系人既有申请宣告失踪又有申请宣告死亡的 顺序在前排斥顺序在后 同一顺序应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 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1.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 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仅限于工商业
3.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 工商登记管理机关
4.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5.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或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1.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是个体经济
2.从事商品经营活动 生产目的是进行商品交换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
3.以承包合同为存在基础 不得违反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
4.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5.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个人合伙: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事物、技术等 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1.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投资的数量、种类、方式等均可协定
4.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合伙组织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5.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6.应当经过核准登记并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可以起字号 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协议 若无书面协议且未经核准登记 只要具备其他合伙条件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合伙财产: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 主要包括两方面:最初出资和经营期间所积累的盈余和利息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处分合伙财产 若一件无法达成一致则按多数合伙人或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处理
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和合伙债务的清偿
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1.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2.经营决策的执行方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推举一人或数人具体执行 其他人监督和控制 3.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在合伙人中推举产生 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的利益 对内组织经营管理 其执行合伙经营决策的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超越合伙经营决策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
合伙的债务承担:1.对内: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对外: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按份追偿权)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分类:
1.大陆法系的分类:公法人——私法人
2.传统民法根据成立的基础不同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公司)——财团法人(基金会、少林寺、修道院等) 区别:1)成立的基础不同:人的集合——捐助的财产 2)设立人地位不同: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 3)设立行为不同:生前的合同行为——单方行为且可以遗嘱方式实施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有——无 5)目的事业不同:可公益可营利——只能是公益 6)解散的原因及其后果不同:可因成员协议解散、剩余财产分给成员——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剩余财产依章程处理或上交国库 7)设立、变更和国家管理上也有所不同
3.社团法人依其目的事业有无营利性可以分为: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 中间法人(合作社、商会)
4.我国的分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另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
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各级国家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县级以上领导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商业、有固定从业人员和独立财产 如学校、科研院所、医院、剧团、报社、电视台)、社会团体法人(群众性人民团体 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 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非营利性活动 有的必须登记 如各种学会、研究会、基金会 有的不用登记)
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自然人特有的权利义务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目的的限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一般性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撤销或解散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自然人则受到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限制 2.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同而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上级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承认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1.不履行约定义务或侵害他人法定权利 2.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法人的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产生 3.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
法人的设立原则:1.特许主义(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2.核准主义/行政许可主义(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3.准则主义(有限责任公司) 4.放任主义/自由设立主义(我国不采取)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内容合法且程序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物质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组织机构统称为法人的机关 具体包括: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社员大会) 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 监督机构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内部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厂长、经理、董事长) 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由主持法人工作的副职人员担任(副厂长、副经理) 没有明确正副职的由主持法人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 不是党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由法人承担责任
法人的场所是指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 可以有多个场所 可以在不同地点 法人的场所与住所不同 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即其在登记机关等级的主要办事机构(首脑机关)所在地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分开的
法人的变更:1.分立(创设式和存续式) 2.合并(创设式和吸收式) 3.组织性质变更(如集体变私营、有限变无限) 4.其他事项变更
法人的分立与合并统称法人组织机构变更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法律人格的丧失 终止后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法人的终止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1.终止原因: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2.终止后的清算:清算是指对终止的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 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 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 并停止起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由清算组织进行 我国企业法人的清算组织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织的职权:对内清理财产 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 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 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清算后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清算组织应申请宣告破产 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
非法人组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如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乡村集体企业、非法人私营企业等 与法人的区别在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 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其债务时由其开办人或上级承担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有自己特定的经营范围 3.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有组织的代表人或管理人 5.须以非法人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非法人社团——非法人财团 盈利性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企业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分为一般与特殊)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此种企业中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出上述条件外还包括: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合伙人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应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意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 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合伙企业的变更:入伙和退伙
入伙:第三人应当接受原合伙合同的基本内容 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签订入伙合同 成为新的合伙人 对合伙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 合伙人退伙有书面协议约定的 按约定处理 未约定的 原则上应允许 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应当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对外: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内: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按份追偿权)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 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分为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 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 不合法民事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法律行为
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 必须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成立取决于一方还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单方(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授权行为、行使撤销权、善意相对人行使催告权、行使抵消权、接受或放弃受遗赠)——双方(各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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