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30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
1.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2.请求特定行为
3.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4.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
债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债的客体:又叫债的标的 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亦称给付 包括积极给付(作为)和消极给付(不作为)
债权的特征:
1.请求权
2.相对权
3.任意性
4.平等性与相容性
5.期限性
债的种类:
1.发生根据:意定——法定(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
2.主体双方的人数:单一——多数人
3.(多数人之债中)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按份——连带
4.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选择
选择之债特定化的方式:当事人选择和履行不能
确定选择权归属的原则: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 选择权归债务人
5.标的物的性质:特定物——种类物
种类物之债:1)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2)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不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只能是交付时
6.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主——从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单方允诺 悬赏广告 缔约过失 遗赠
债的变更:广义: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 狭义:内容变更
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溯及力 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移转 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债权移转:又称债权转让 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应当通知债务人 通知到达时对债务人生效 债务人对新债权人享有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和抵消权
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 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必须具有可移转性 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未征得同意之前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简称为债的概括承受 包括意定承受(签订合同 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和法定承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无须征得同意 仅通知即可)
债的消灭: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产生后合同义务
债的消灭原因:
1.履行
2.解除 仅限于合同
3.抵消 法定抵消(单方法律行为 只须通知 但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和合意抵消(只要满足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即可 不受法定抵消的限制)
法定抵消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提出抵消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4)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情形
4.提存 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 2)标的物适宜提存(不适宜提存的可以拍卖或者变卖然后提存所得价款) 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 提存的效力:提存之日起债的关系终止 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 若债务人无法通知则由提存机关通知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受5年除斥期间限制 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免除 单方、无偿、非要式 一经通知对方即生效 不得撤销
6.混同 无须任何人的意思表示 属于事件 成立原因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混同不能消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7.其他 当事人死亡、解除条件成就、终期届至等
不当得利:事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获益和受损具有因果关系 4.获益无合法根据
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1)善意: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 若损失小于利益以损失为准 2)恶意:应返还所取得的全部利益 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赔偿差额
无因管理:事实行为 1.管理他人事务(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不包括公益事业)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 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 无须意思表示 只要不是纯粹为自己谋利) 3.无法律上的义务
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 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 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合同:一种协议 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法律后果 2.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合意 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的种类:
1.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有名——无名
2.是否须具备一定形式:要式——不要式
3.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单务——双务
4.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利益:为自己利益订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1)第三人不是当事人 2)第三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 3)第三人对是否接受权利有选择权 若接受 则债务人应当向其履行 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若拒绝接受 则合同权利归债权人自己享有
5.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从
合同的订立:通常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的条件:1.特定人向相对人(可特定也可不特定)发出的意思表示 2.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3.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至少包括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 受要约人不负有答复的义务
要约的生效时间:1.口头:受要约人了解 2.书面: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生效后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撤销要约
要约邀请: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目的不同 2.条件不同 3.效力不同
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符合条件的视为要约)
承诺的条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内容应与要约一致(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反要约) 4.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 沉默一般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
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通知到达或作出行为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同时到达
拍卖:拍卖公告——要约邀请 竞买人的应价(报价)行为——要约 拍卖人的买定表示——承诺
招标投标:招标——要约邀请 投标——要约 定标——承诺
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
1.提供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和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说明 否则对方有权申请撤销
2.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条款:1)有合同无效事由 2)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对格式条款发生正义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的成立:成立不一定生效 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实践性合同须交付标的物)
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为承诺生效时
合同成立的地点:通常为承诺生效的地点 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同的 约定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法定之债 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内容是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 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还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 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都是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1.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对待给付可能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不安抗辩权: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 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 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保全:又称合同之债的保全 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 突破债权的相对性而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 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 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形式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成立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撤销权: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无偿行为只须具备客观要件 有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70%)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30%)收购他人财产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主观要件:债务人在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成立则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
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消灭


相关话题/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