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2)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30


合同的担保: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的分类:一般担保(全部财产 合同保全)和特别担保(债务人的某项特定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 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
合同担保的特征:从属性 补充性 相对独立性 明确的目的性
合同担保的种类:
1.产生依据:约定——法定
2.担保标的:人(第三人的信用 保证)——物(特定财产和金钱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保证的特征:
1.由第三人提供担保
2.属于人的担保
3.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保证的设定条件:
1.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成为保证人 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
2.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3.主合同合法有效: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有过错的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4.以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和连带责任保证 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保证期间的计算:
1.约定不明: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类容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未约定或者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
1.一般保证: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
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 一般保证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保证期间内的债权债务移转问题:
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 若减轻债务人债务 则无论保证人是否同意均应当承担责任 若加重债务人
债务 则加重部分须经保证人同意才承担保证责任 未同意则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 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定金: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 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旅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定金的特征:
1.约定担保 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2.金钱担保 具有多重效力
3.实践性合同 交付生效
4.从属性
定金的种类:立约定金 成约定金 证约定金 解约定金 违约定金
定金的效力:
1.立约定金:担保主合同的订立
2.成约定金: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为当事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
4.违约定金:1)担保债务履行 2)证明合同成立 3)预先给付
违约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性质不同:担保方式——支付手段
2.效力不同:担保、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无担保作用
3.功能不同:违约定金有制裁功能
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合同解除的特征:
1.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之内
2.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法定或约定
3.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单方或双方
4.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种类: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一旦出现解除事由 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即可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
解除事由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其他情形
情事变更制度: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予以变更或解除
法定解除不必经对方同意 但须通知对方 通知到达方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间(未约定为3个人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机构裁决
法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 受除斥期间限制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民事责任分为两大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征:
1.属于民事责任
2.具有相对性
3.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发生
4.财产性
5.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
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1)不履行:实际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 2)不适当履行
3.不存在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法定的免责事由:1)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通常仅指不可抗力 2)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只适用于个别合同(如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亡)
2.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下不再继续履行: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约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3.支付违约金:约定才适用
4.赔偿损失: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其他:价格制裁、定金制裁、信贷制裁等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当事人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行为 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
2.当事人实施了未约定的侵权行为 即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 受害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要求对方承担
几类主要的合同:
1.买卖合同:双务 有偿 诺成性 不要式 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 出卖人可以要求收买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双务 有偿 诺成性
3.赠与合同:单务、无偿、诺成性 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合同原则上不得撤销 损害赔偿责任:1)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 造成受赠人损失
4.借款合同:转移处分权 货币的持有与所有是一致的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双务 有偿 诺成性 要式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务 有偿或无偿(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偿) 实践性 不要式
5.租赁合同:双务 有偿 诺成性 要式或不要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标的物为非消耗物 一般由出租人进行维修
6.融资租赁合同:双务 有偿 诺成性 要式 买卖+租赁 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享有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 一般由承租人维修租赁物 瑕疵担保责任一般由出卖人承担 出租人不承担 但是下列情况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由出租人选择决定租赁物 2)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而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进行干预 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
7.承揽合同:双务 有偿 诺成性 不要式 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权 具有人身性质或明确约定的事物不能转移给第三人
8.建设工程合同:双务 有偿 诺成性 要式 原则上采取投标招标方式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运输合同:双务 有偿 诺成性 通常是格式合同 旅客伤亡的 除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 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的 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 货运合同中货物毁损灭失的 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除非承运人能证明: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10.保管合同:双务(无偿保管为单务) 有偿或无偿(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 实践性 不要式 无偿保管中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1.仓储合同:双务 有偿 诺成性 不要式 保管人须为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标的物为动产 仓储物发生变质、损坏的免责事由:1)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而造成 2)因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 3)其他
12.委托合同:双务(无偿委托为单务) 有偿或无偿 诺成性 不要式 委托人既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 通常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 双方均享有单方解除权 标的为受托人提供的劳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 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赔偿损失
13.行纪合同:双务 有偿 诺成性 不要式 行纪人仅限于经过审查、登记可从事贸易活动的主体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办理的事物仅限于商品的寄售、购销等贸易活动 特定情况下行纪人享有介入权、提存权、处分权及留置权
14.居间合同:
双务 有偿 诺成性 不要式 居间人只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中介人 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也不是当事人 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 合同成立的 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合同未成立的 居间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15.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双务 有偿 诺成性 不要式)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在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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