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理学笔记(2)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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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权力的概念:是合法确认和改变关系或处理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力。
36.    权力的特点:①权力以合法性为前提。②公益性。③权利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④权力不可放弃。
37.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⑴性质不同,权利是社会主体的利益,不具有公共性;权力是公共机关管理社会的强力,具有公共性。⑵对立面及其对立面的关系不同,权利的对立面是义务,二者关系是对等的;权力的对立面可以是义务、责任、权利,关系较为复杂。⑶影响力不同,就侵害性权利而言,权利主体一般可直接行使物质强力实现意志;权力主体则只有在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恳求公权力救济,由公权力机关行使强力以帮助实现权利,即原则上不可自我救济,在无法求助公权力救济时才允许私权力救济。⑷行使的自由度不同,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可以放弃。
38.    义务的概念:指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不利益,表现为必须依法作出某行为或抑制某行为。
39.    义务的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一般义务与特殊义务
40.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式对立统一的关系:①指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性和对抗性。②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实现是相互依存的即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③权利义务的对立指权利主体及相应义务主体间的对立,权利实现意味着义务主体履行义务,权利人的利益即意味着相对义务人的不利益。由于某种条件,一项权利可能会对主体产生义务,一项义务也可能会产生一项权利,如权利如果滥用,则可能会对主体产生义务,义务主体相反取得一项权利;义务之不履行使权利主体产生新的权利。
41.    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42.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①个人(自然人):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是所有法律关系主体中最为基本的主体。②组织,包括各种国家机关,各种企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③国家
43.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法律上所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驶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44.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首先,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外无行为能力。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45.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46.    客体的特性:第一,客观性;第二,可控性;第三,有用性
47.    最重要的法律关系客体:①物,。②人身、人格,。③行为④精神产品
48.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49.    法律事实的概念: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50.    法律事实的种类:①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大体上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行为可以分为善意、合法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②根据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可分为肯定式法律事实与否定式法律事实。
51.    法律责任的概念:广义的法律责任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52.    法律责任的本质:首先,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其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最后,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53.    法律责任的构成:㈠责任主体,㈡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㈢损害结果,㈣主观过错,
法律责任的种类::①民事法律责任,②行政法律责任,。③刑事法律责任,。④违宪责任,。
54.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概念,是指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55.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①责任法定原则。②因果联系原则。③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④责任自负原则。
56.    法律责任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由于违反了法律和约定,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人、违约行为人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人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57.    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①惩罚,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
违宪制裁,②补偿,包括民事补偿,国家补偿。③强制,。
58.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59.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①时效免责,②不诉免责,。③自首、立功免责,④补救免责,⑤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⑥自助免责,。⑦人道主义免责
60.    立法的概念: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61.    立法的特征: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62.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在当今世界立法体制,主要有单一的、复合的、制衡的立法体制。
63.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64.    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有深刻的国情根据:首先,中国的国家性质要求由体现人民最高意志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统一领导全国立法;其次,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再次,现阶段中国,经济上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最后,也是特别重要的是,消除中国国情中负面的历史沉淀物也要求实行先行立法体制。
65.    立法程序㈠提出法案,㈡审议法案。㈢表决和通过法案,㈣公布法
66.    守法的构成要素:①守法主体,⑴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⑶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②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直接决定于一个国家法的渊源。③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驶法律权利。。守法意义在于:首先,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其次,有利于法的全面实现。
67.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㈠守法是法的要求,这是守法的法的根据。㈡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㈢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㈣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㈤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首要原因)。㈥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68.    守法的主客观条件:㈠守法的主观条件,。包括政治意识;法律观念;道德观念;人们的文化教育程度。㈡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包括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
69.    执法的含义: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职能,是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产物。执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方式。
70.    执法的特征: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权的行驶具有优益性。
71.    执法体系的含义:是指具有不同职权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法而构成的互相分工、相互配合的有机联系整体。
72.    行政机关的执法:是我国执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执法,包括政府的执法和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①政府的执法,包括中共中央人民政府的执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②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下属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
73.    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其特点是:第一,必须以授权规定为依据,只能在法律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行驶职权,不能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必须是非国家机关组织,它们只在行使法律所授权的执法时,才享有国家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才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并以自己名义进行执法,且由其本身就行使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类: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企事业组织的执法;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
74.    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把一定的事务委托另一个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办理的行为。其执法特点是:行政委托组织并不因为行政委托而取得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
75.    执法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包括:①合法性原则,②合理性原则③效率原则
76.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特点有:①专属性:②程序性③专业性:④权威性
77.    司法体系,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㈠人民法院,是我国司法主体的一大主要系统,它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㈡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主体的另一大主要系统,它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78.    司法的原则:㈠司法法治原则,㈡司法平等原则,㈢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㈣司法责任原则㈤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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