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案例辅导:本案无因债权不应被承认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4-03-02

裁判要旨

  案件存在的疑点已经动摇了原告提交的有关书证,从而法官形成要见事实为假的内心确认。综合本案相关证据与一般社会经验常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合伙事实。


  案情

  2008年9月,丁必顺向朱爱云出具150万元的欠条。2009年3月,朱爱云索要欠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丁必顺辩称,朱爱云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被债主逼得走投无路时向我求援。考虑到与朱爱云之间曾是夫妻关系,自己先后书写了协议、收据以及欠条替她解围,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朱爱云所述的合伙事实。


  裁判

  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合伙事实?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之间虽然相互印证,但从被告的答辩、双方举证以及法院依法调查的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如果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合伙事实,尚存在许多疑点。案件存在的疑点已经动摇了朱爱云提交的有关书证,从而法官形成要见事实为假的内心确认。综合本案相关证据与一般社会经验常识,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合伙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朱爱云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本案相关理论绪说。

  按照通说,无因性概念及其理论源于德国。《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债务约束与债务承认即被公认为是典型的无因债权契约或称为无因债务。无因债权契约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无因债权契约一方负担债务之法律上原因被抽离,不成为该契约之内容,仅从该契约中无从得知当事人负担债务的法律上原因,这种法律技术上的处理是为了适应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但是,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不会无缘无故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虽然近现代各国或地区的民商事立法、学说及判例,对物权行为、债权契约的无因性见仁见智,但争议颇大。


  二、本案相关实体法效力探析。

  我国现行立法对无因债权契约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从以下几点可以说明,无因债权契约在我国并未被认可:

  从民法理论体系来看,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便捷为目的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目前尚且未被接受,则比物权行为无因性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无因债权契约理论应该更不被接受。因为合同原因的存在,使我们能够明晰每个合同所欲实现的交易目的,从而可以将各个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的类型进行对号入座,确定其类型归属及应适用的法律。

  票据行为应当具有无因性,但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可以看出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并未剥离,原因关系的瑕疵可能影响到票据行为的效力。既然票据债务人享有这样的权利,那么无因负债字据的债务人也可以引据债权原因上的理由来对抗债权人。


  三、本案相关程序法效力探析。

  本案哪方当事人对债权发生原因这一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呢?一般来说,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就引起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存在负举证责任,但这种处理方式,在无因负债字据的场合并不合适。被告不可能无缘无故地给别人出具欠条,欠条的出具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说明。如果所做的说明不能被人信服或债权发生原因不能得到证明的,责任由债务人负担。由此可见,无因负债字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效力在于发生举证责任转换,即将本来的由债权人负责证明债权存在,变成了由债务人负责证明债务不存在。


  对同一事实存在若干矛盾的证据时,如何认定证据的证明力及大小?一般而言,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往往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证明力有无或大小的判断,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另一是依靠法官的判断。目前,我国的证据立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采用自由心证原则,但这并不表示否定该原则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审查证据应全面、客观,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尽可能达到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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