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大学生创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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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是整个社会中充满活力、富于创造的群体,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也是重要的创业主体,是未来一二十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力军。目前,国家通过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办法破解就业难题,既是扩大就业容量、缓解就业压力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税收政策是国家促进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作为肩负贯彻落实地方税收政策重任的地税部门,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作用扶持大学生创业促就业责无旁贷。
一、税收优惠政策释放红利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税收政策做保障。近年来,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国家各部委相继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12号)等,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政策服务。
(二)优惠力度做推手。加大减免税优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最高限额标准执行每户每年9600元的税收减免,对吸纳毕业年度大学生就业的企业在3年内按最高限额标准执行每人每年5200元的税收减免。
(三)优惠享受更便利。把创业就业减免税收政策的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建立落实税收优惠减免管理台账,保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遗漏。
(四)跟踪问效抓落实。根据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自治区地税局召开了专题协调会议,关礼局长对“建议建立大学生就业税收减免和小微企业税收减免专项统计”作出了重要批示。为此,全区地税系统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周报制度,着力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要求各市逐级汇总上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二、建立税收政策五大平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宣传平台。深入广西人才市场、高校,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专题辅导,大力宣传优惠政策,扩大影响范围。编撰发放《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涉税QQ辅导群,及时为大学生提供税收政策咨询等在线解答服务。广泛深入园区、企业,重点宣传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吸收大学生就业。主动走进高校“双选会”、全市人才活动交流场所,提供涉税咨询服务,积极引导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大学生和企业尽享优惠。
(二)流程平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让高校毕业生充分享受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由事前审批变为事后备案管理的便利和高效。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减少事项、减少环节、缩短时限、精简资料、优化流程、减轻负担”为工作目标,以“前置审批环节、强化后续管控、持续扩大范围”为工作原则,开展涉税事项“先批后审、审管分离、办管分离”试点工作。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认真落实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的措施和办法。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在职责范围内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推进“三证合一”工作。继续执行免收税务登记证和取消发票工本费政策,并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复印涉税资料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支持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三)规范平台。一是依法行政。按照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简政放权的要求,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避免多头入户执法、重复税收检查的现象。二是征管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对税务登记、认定管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税额确认、税款追征、税务检查、违法处置、争议处理、凭证管理、信息披露等11类涉税业务共618项具体业务做了规范,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将税收法律法规与税收征管操作实务承接起来,形成统一的规程指南,更加方便纳税人。三是纳税服务规范。全面实施《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时制定出台《纳税服务规范(广西地税实施操作版)》,全面梳理前台业务规范,理顺后台业务衔接流程。依照纳税服务规范逐条比对自查,梳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更新表证单书,简化资料报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服务流程,确保了纳税服务规范顺利执行。
(四)信息平台。依托科技手段,拓展网上申报、网上咨询、自助办税、免填单服务等业务种类,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功能,加快建设电子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基础,构建语音、邮件、QQ、微信集一体的电子综合服务平台;扩大自助办税和同城通办覆盖面,最大限度方便高校毕业生。
(五)纳税信用等级平台。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共同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管理工作机制;积极与有关部门共同建设“综合信用管理信息查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社会信用管理建设。立足行业特点,运用税收诚信机制建设成果,积极扶持创业就业,使企业发展更顺利,就业岗位更稳定,就业报酬更有保障。
三、税收助力大学生创业就业成效显著。通过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充分释放了政策红利,有力地支持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2015年1-6月广西地税系统累计为纳税人减免税款20多亿元,其中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及小微企业优惠减免税款5.2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有1万多名高校毕业生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共减免各项税费5000多万元,充分释放了政策红利,有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四、税收政策助力大学生创业就业存在问题
(一)税收政策受惠面偏窄。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适用对象的叠加,削弱了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由于2014年10月1日起,对所有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均已免征营业税,我区绝大部分持《就业创业证》从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因规模不大,属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户,以致申请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减少,影响了该政策的执行效果。广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的扣除限额为每户每年9600元,与所有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这一普惠政策相比,扣除限额依然偏低,按广西最低的征收率4.18%来计算,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个体经营者每年可以减免的税费为15048元,远高于创业就业规定的9600元/年的扣除标准。财税〔2014〕39号文还规定“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上企业必须为失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往往只有月营业额3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才有必要适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实际申请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多,从而导致该政策适用性不强,形式大于实用,没有真正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
(二)行业放宽、税种不放宽未能充分体现政策的导向作用。财税〔2014〕39号文取消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对行业的限制,原被财税〔2010〕84号文的政策排除在外的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吸纳就业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服务型企业,按新政策都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但是在扣减税费范围上,财税〔2014〕39号文仅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种依旧未纳入扣减范围,税种放宽幅度不大,所以尽管财税〔2014〕39号文出台的目的是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但是只完全放开行业的限制却没有完全放宽税种限制,影响了政策导向作用的发挥。一方面,这意味着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支出主要由地方财政来负担,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财政压力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交通运输业、制造加工、修理修配等缴纳增值税的行业也是创业就业集中的重点行业,但是政策没有将增值税列入抵减范围,必然会削弱税收政策对创业就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而且随着“营改增”试点行业的不断扩围,越来越多的行业将纳入增值税的范围,将会进一步削弱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办理涉税减免手续较为复杂且跨部门较多。比如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不需办理申请即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但要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减免,还要持《就业创业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而在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方面,企业不仅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还要催促新招用人员办理、提交《就业创业证》。整个涉税减免过程要经过人社、教育、民政、税务等多个部门,纳税人需要在多个部门间来回跑,所以相对于减免手续更简单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大部分纳税人不愿再花时间和人力物力去申请享受减免程序相对复杂的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落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力尚未形成。部分地市和有关部门关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方面的信息共享不够及时,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效率不高,影响了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贯彻落实到位。目前,人社部门只负责发放《就业创业证》,工商部门只负责工商登记,而作为税务部门在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中,往往受制于《就业创业证》(身份认定)和工商登记(经济性质认定),这些前置认定的分散设置不利于规范税收管理,不利于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准确落实。
(五)落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实行定期减免形式,而且财税〔2014〕39号文规定审批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年31日,仍然规定3年的审批优惠时限,而不是一个长期稳定的扶持政策。这种形式的优点是直接、明显,它的弊端在于容易使企业为了获得实惠而发生短期行为,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对于投资规模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利,而对于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等投资项目的鼓励作用不大。
五、税收政策助力大学生创业就业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效应评估机制,指导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加强政策执行反馈。
(二)积极从以下几方面扩大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建议国家进一步扩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税种范围,从仅营业税单一流转税优惠为主向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多种流转税优惠并重转变。目前,对吸纳就业企业的优惠政策仅是减免营业税及其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一方面这对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主体税种的企业没有激励效应,另一方面,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必须要以盈利为前提,所以政策对一时难以取得利润或利润微薄的企业的扶持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
2、建议调高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的扣除限额。针对2014年10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的普惠政策实施后,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少这一实际情况,建议国家应及时适当调高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扣除限额,以体现国家出台该政策初衷和效应,增强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加大扶持力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和大学生,在不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这一普惠政策的基础上,考虑给予叠加使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3、建议扩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建议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扩大到所有的小微企业,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吸纳更多的创业就业人员。同时建议国家放开西部地区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类型的限定,综合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将主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纳入税收优惠政策对象,进一步提高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积极性。
4、建议进一步简化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减免税手续。建议政府成立促进创业就业联合办公机构,加强对《就业创业证》的发放、收缴以及免税程序的审核、年检等工作;同时加快健全政府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劳动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健全联合执法服务工作机制,实现“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切实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多头找、来回跑”等问题。另外,建议人社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以方便各级税务、财政、民政部门查询就业创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