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纪委自办案件存在困难及对策研究
一、乡镇纪委自办案件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
(一)基本情况
**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违纪案件117件,处分违纪人员123人,其中,13乡镇纪委共查办19件,占案件总数的16.2%,处分违纪人员20人,占处分违纪人员总数的16.2%。十八大以来,全县13个乡镇均实现了自办案件“零的突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查办案件数量少。2015年以前,只有少数乡镇纪委每年能查办1至2件案件,大部分乡镇经常每年“交白卷”,如**年,该县就有11个乡镇纪委没有查办案件,占全县乡镇总数的84.62%。乡镇纪委干部不善于甚至不会挖掘案源,很少深入到掌管人财物的部门和其他容易发生问题的村级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涉法涉诉、行政处罚、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不敏感,不善于抓要害,经常把案件做成“信访了结”或说服教育了事,反而认为基层没有问题、无案可查。
2.办案能力不足,依赖性大。目前,**县13乡镇中,大多数纪委书记是从其他部门调任,其中从县纪委调任的纪委书记中也只有2人曾参加过查办案件工作,配备的纪委副书记、纪检干事都是新任公务员或即将退休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力量严重不足。乡镇纪委干部不熟悉办案业务,案源线索主要依靠上级交办,案件的初查核实、调查取证、谈话等工作依赖于县纪委各职能室帮助做好具体业务,乡镇纪委只能简单完善文书资料。
3.所查办案件难度低。虽然乡镇纪委对辖区内普通党员干部有立案权限,但实践中很少对以上人员进行立案调查,查办的对象基本是村干部或者农村党员,而且案情大多依靠上级纪委和司法、行政执法部门调查,疑难复杂案件无法依靠自己能力调查清楚。**年以来,**县各乡镇纪委共查办案件19起,自侦自办的经济类案件只有2件,难度相对较低,其他都是涉法涉诉、行政处罚、上级交办等已经基本查清违纪事实的案件。
4.办案质量不高。多数乡镇纪委办案工作多年来一直在低水平徘徊,查办案件重实体轻程序,不能严格遵守查办案件工作相关规定,常常程序颠倒、证据混乱,在案卷中表现为事实表述不清晰,证据材料不齐全,文书格式不规范等。**年来,乡镇纪委所办案件因程序漏洞、证据不全等由县级审理部门补充取证的案件占总数的90%以上。
5.查办案件治本功能不明显。乡镇纪委只满足于个案的办结,查而不研、查而不纠、查而不防,案件剖析流于形式,案件警示教育效果不明显,案后总结不深入,整改措施跟不上,未能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堵塞漏洞、预防腐败等治本功能,导致同类问题一再发生,办案工作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原因分析
(一)“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乡镇党委未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把主要精力聚焦在产业、项目等容易出成效和政绩的工作上,对反腐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查办案件是纪委的事,在对乡镇所属干部和村组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未严格执行纪律处分,多用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及下不为例代替党政纪处分,搞“情有可原”的“变相处理”,奉行好人主义。二是纪检干部畏难情绪严重,怕查办案件得罪人、影响自己提拔,对违纪违法现象不敢抓、不愿管,对群众反映的情况不重视,导致出现“无案源、案源少;无案办、难办案”的被动局面。甚至有的乡镇纪委纪委干部认为纪委工作干得再好也不会被提拔,自己迟早要换岗位,因此对查办案件能推就推、能拖就拖。乡镇纪委对辖区范围内的违纪违法问题查处不及时,追究不到位,使监督执纪问责停留在制度上和文件上,而未落实到行动中。
(二)组织保障不足。一是力量薄弱。党的十八大以来,**县按照纪检监察机关“转方式,转职能,转作风”的要求,督促乡镇纪委回归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各乡镇均配备了纪委书记,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和纪委委员,但在乡镇实际工作中,纪委副书记身兼多职现象普遍存在,纪委委员发挥职能者较少。这种状况导致乡镇纪检干部没有更多精力去抓主业,一些信访件初核调查任务都无法完成,成案率较低。二是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完善。按照现行体制,乡镇纪委受县纪委及乡镇党委双重领导,但县纪委对乡镇纪委的领导则大多局限于业务指导,而乡镇纪委工作人员的组织关系、工资关系、人事关系均在乡镇,人财物都要依靠乡镇党委政府,实际上乡镇党委政府对乡镇纪委享有绝对支配权,乡镇纪委履职制约较多。三是纪检干部提拔任用力度不够。就近年来**县而言,乡镇纪委书记都先经转任党委副书记后才得到提拔使用,致使纪检监察干部对查办案件工作热情不高、动力不足。
(三)业务能力不精。一是能力不足。由于乡镇干部人员组成复杂,加之频繁的人事变动使纪检干部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没有稳定的专业队伍,再加上办案手段有限,办案机制、体制不完善,其工作水平与当前腐败形势要求已不适应。一些乡镇纪检干部因业务不熟练,面对违纪违法对象的狡猾手段显得力不从心,对于如何查案心中没底,甚至无从下手;有的纪检干部由于查案意识不强,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往往只看表面现象,随便去了解一下,没有深挖细查,不能发现案源线索;也有的乡镇纪检干部守株待兔,坐等群众举报,不知如何去找案源。二是取证难。乡镇党员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往往是案发早,发现迟。有的当事人或证人,已死亡或不知去向;有的是当事人或证人不配合纪检干部调查;有的是当事人长期外出等等,都给取证带来了很大难度。三是处理难。对党员干部违纪处理,说情多,阻力大,往往意见不统一。
四、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乡镇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党委中心工作来抓,为乡镇纪委创造必要的办案条件,如做到人员、车辆、时间、经费四落实,并态度鲜明的支持纪委查办案件,营造惩贪治腐的高压态势。二是乡镇纪委要处理好与党委、政府的关系,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要围绕党委中心任务部署纪委工作,在查案时落实“两为主”,多请示、多汇报,把纪委的意见变成党委的决策,使执纪办案工作成为党委的中心工作。同时,要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充分认识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纪委“有案不查是失职,查不了案子不称职”的思想,变“不想查”为积极主动地去查。三是上级纪委要加强对乡镇办案工作的支持和领导,纪委常委、办案职能室主任要分片对乡镇纪委进行办案指导,帮助排查案件线索,理清办案思路,传授办案技能,参与指导乡镇纪委办案工作。在基层纪委查案遇到困难时要坚持做到“四不”,即对有影响的人物为违纪违法者说情时,主动承担压力不回避;当下属单位对违纪违法人员包庇时,及时给予批评不留情;当乡镇办案受阻时,态度鲜明地为他们撑腰壮胆不含糊;当有人借口查案影响经济工作时,坚持把案件一查到底不动摇。四是抓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集中排查,防止案件线索积压和流失。
(二)强化组织保障。一是配齐配强纪委班子,关键是要配好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纪检干事,建议乡镇纪委书记从具有办案经历的干部中调任,并适当减轻纪委干部的其他工作业务,让乡镇纪委有时间、精力和能力聚焦办案主业。二是理清党委纪委的工作职责,健全完善机制体制,特别是在办案工作方面,要加强上级纪委的领导力度,适当减少乡镇纪委对党委政府的依赖,建议可以试行上级纪委垂直领导制度。三是加大纪委干部提拔任用力度,特别要优先提拔任用能查办案件的纪委干部,乡镇和部门纪委书记提拔任用应由上级纪委考察决定为主、组织部门参与,同时,要加大办案人员直接提拔力度,减少转岗任用。
(三)明确职责权限。一是乡镇党委政府要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乡镇党政“一把手”是乡镇办案工作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把查案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实行有案不查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落实乡镇纪委办案工作责任制。每年上级纪委要对乡镇纪委办案工作提出目标要求,实行严格考核。三是乡镇党委、政府在安排其中心工作时,必须确保纪委书记有大部分时间、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乡镇纪委书记要做到专职专用,乡镇纪委书记除了挂钩一个村(社区)外,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工作。
(四)健全完善机制体制。要对乡镇纪委落实办案目标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评选出办案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公开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表现突出的办案干部,要优先提拔重用;对全年没有查办案件的乡镇纪委书记要公开点名批评,并对党委纪委领导进行约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问题压案不查或查处不力走过场,致使群众越级上访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所在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的纪律责任;对没有查办案件的乡镇一律不能评先奖优。对责任心不强,工作平淡,不适宜担任纪委工作的人员予以调离岗位。培养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年轻干部担任纪委书记,不断提高纪检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加大业务培训指导力度。一是突出问题导向,上级纪委应对新任命的乡镇纪检干部进行岗前培训,平时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业务培训。二是要采取“以案代训”的方式,有计划地安排乡镇纪检干部参与上级纪委办案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接受锻炼,提高办案能力。三是要求乡镇纪委进行一案一分析,及时分析得失,总结交流经验,为今后查办案件打牢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