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案的合作对象是不合适的。
当时工厂联系了四家主要制造商后,日方认为我们在铝箔腐蚀赋能技术方面与日本差距很大,而中国市场对日方加工后的铝箔成品需要量又这么大,所以拒不出售这项技术。因此当工厂找到F公司后,未对F公司在技术上和合同执行的可能性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
承包商F公司不熟悉技术,无法从技术上对分包商(或受雇技术人员)在技术上、进度上提出明确的要求,而受雇技术人员又是按工作日天数获得工资,因此无法控制受雇人员。当调试过程中发生了问题,F公司因不了解问题的关键所在,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提高系统的性能和弥补工程的不足。
所聘请的负责总体项目的专家,技术人员不称职。本案中自始至终负责总体技术的技术人员虽然是早期从事过这个行业的工程师,但明显缺乏完成这样工程的能力。
F公司也没有找到一个可靠的制造商。
从本案我们体会到引进技术,特别是引进先进技术,寻找合适伙伴是至关重要的。通常我们在找技术转让合作者时,较多地瞄准世界上中上水平的专业制造公司,如果找不到制造厂,而只有中间商,那么必须对中间商如何得到技术以及合同执行的可靠性进行分析。因为,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到最后合同的执行和技术转让的成败。因此,在选择合作者时应按我国的国情,以及本技术在国内同行的水平,进行综合分析认可后,才明确合作,签订合同。
铝箔腐蚀赋能技术和设备引进项目在“六五”期间,全国先后在广东肇庆、佛山.吉林.无锡、合肥、石家庄,北京、桂林。上海等地引进了九个点,13条生产线。花外汇几千万美元,全部是从日本引进的。遗憾的是上述九个点,全部因外方未达到原合同要求而以我方索赔告终。而且九家技术和设备转让均出于日本某一家 ABC公司。如此巧合的失败,重复引进,值得我们警惕。
三、本案合同中没有“合同执行进度表”是不足之处(附表供参考)。考虑到此项目的内容中,我方负责土建及大量配套辅助设施,我方自己对这部分工程进程没有把握,担心订了进度表被对方抓住把柄,可能会造成被动。但是一旦对方拖延时,才感到在时间上很难约束对方,使原来担心的被动转成了事实上的被动。因此在技术引进合同中,在技术附件中应该有一份从合同签约开始一直到合同验收结束的时间进程表,在表中明确执行合同的阶段内容,要求完成日期,哪方负责,哪方配合,在何处等,合同附件中有了迭份时间表,双方的作业时间性强,而且对双方均有约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