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一、关于商务赔偿的处理是得当的。
本案合同第八章安装、试车和验收第8.2条规定:“合同工厂的设备安装完毕,经调整空载试车后,双方代表应根据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施工检验,如施工检验全部符合要求,则双方代表可商定考核试车的开始日期。”
然而,由于F公司在单机调试中遇到很多问题,因而一再变更工程日程,推迟试运转时间,根据合同应是1987年7月10日完成的工作一直推迟到同年11月15日。可是到了这一天,F公司派遣的技术总负责人还未使设备正式投入试运转,到11月24日 F公司的全部人员先后回国,造成全部工程中断。
在推迟了近5个月的阶段内,外贸公司和工厂密切配合,并分别从合同条款和工程技术方面采取主动,从各方面督促F公司按合同规定和要求履约。此后直到1988年2月27日才开始试运转。
1988年4月7日,在外贸公司与F公司负责人谈判时。日方在大量的事实面前承认试运转失败,同意中方提出具体赔偿意见。
合同第九章保证、索赔和罚款第9.8条款规定:“由于卖方责任在考核期间,经第二次考核仍不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倘若发生退货还款应包括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买方在收到退款后30天内退回全部货物及技术资料,退货运费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合同总值每年10%计算)。”
考虑到系统设备系大量管道和自动生产线,而且很多管道、阀门,控制 器,执行器和存贮器是蓄存和流经硫酸溶液,如果退回货物双方损失都很大。
我国“技术引进合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3.4款规定:由于供方原因,反复试验改正达不到规定技术目标和指标的,应有赔偿条款.如:
·酌减或退回部分入门费或引进费用;
·达到要求前,不付提成费;
·根据减低性能指标的程度,修改付款条件或相应降低提成率等;
·事先约定损失赔款额,如规定生产能力或质量指标等达不到要求时。按降低性能的百分比,赔偿一定费用。
对照本案情况,日方提供的设备尚有一定的先进性,因而采取了减少部分引进费和修改付款条件的做法,即对还未支付的设备总金额的20%和技术诀窍和技术服务费的50%不再支付,双方达成了协议,至此,商务赔偿处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