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照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引起的交货争议(3)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7

还有,合同条款与技术附件均有不足之处。

本合同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单页张标准格式的合同本体;附件一“见积书”(即报价单,主要内容是技术规格、名称、数量以及总价);附件二“合同技术协议”(主要内容是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价格说明、支付、设计、施工、货物发运、包装、标记及运车、标准及检验。验收和保证、协议生效共十条)。

附件二“合同技术协议”第九条“验收和保证”第一款:

游乐设施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YSF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方,中方按对方提供的验收标准和规范,自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签署接受证明,十五日内不予验收或签复,即视为自动接受。

国家进出口委技术引进局制订的“技术引进合同规定”对合同的“考核和验收”条款或者我们现在通常签订技术或成套设备进口合同中均不采用上述写法。例如“规定”中条文如下:

7.1 为了验证乙方(卖方)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可靠性,由甲方 (买方)与乙方技术人员一起在甲方工厂共同进行产品考核验收。具体办法详见奉合同附件五。

7.2 经考核,合同产品的性能符合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技术参数,即通过验收。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四份,各执两份。

上述7.1,7.2是通常技术及设备引进项目中验收和保证”或“考核与验收’章中较多采用。一般木宜采用本案附件二第九条第一款的写法,特别是对带点的句子更不宜采用,因为这种条款具有对买方的单向约束性。条文中,验收的开始以YSF公司书面通知中方为开始,而实际执行合同时,应以双方认为设施已经进入正常运转后,共同确定验收日期为宜。其次,通知后又有十五天的限制,这也不合适。最后,更不合适的是“十五日内不予验收或签复,即视为自动接受’,因为验收是合同双方的工作,也是双方的责任,所以这种写法的单向性约束太大,对我方不利,也不公平。笔者认为这种条款不宜采用。如果对方坚持,我们必须用其他类似的合理条款代替。

最后,案例虽经6年的交涉,以我方索赔了部分备品备件,支付了合同10%的余款作为结案,最终损失不大。但是案例本身给我们的教训和启迪非常值得我们搞国际贸易的工作人员深思,以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避免不必要的国际贸易纠纷和经济损失。订立合同的每一个微小的疏忽均可能造成后期执行合同的重大困难或者损失,即使在以后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也已经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上额外损失,付出额外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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