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乙公司赔偿责任的确定。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关于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前为项目的进行而支付的包括可行性研究的费用是否应当得到补偿的问题。甲公司支付的前述费用系为最终履行补偿贸易合同而发生的,如果合同能完全履行,这些费用可以计入甲公司的成本,逐步收回。但由于乙公司违约,合同不能履行,致使甲公司无法收回成本。因此,甲公司的此项要求应当得到支持,乙公司应当赔偿上述费用。
关于甲公司要求的预期利润的赔偿问题。如果合同完全履行,甲公司可以得到预期利润,但由于乙公司违反合同,致使甲公司的预期利润不能得到实现,从法律原则和规定上,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的预期利润的损失。但预期利润的赔偿的原则在于“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影响甲公司实现既定的预期利润的因素有许多,均直接影响甲公司预期利润的数额,而且甲公司未能就预期利润的数额提供依据和证明,不能确定造成的预期利润的具体数额,因此,不应支持甲公司提出的预期利润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