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遗失《登记手册》
企业遗失《登记手册》应及时报主管海关,同时提交如下单证:
(一)申请企业的书面报告(须有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刊登遗失手册声明的县级以上机关报;
(四)进出口货物清表一式两联(表内应注明“内容属实,如有不实,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企业无法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须提交原进出口口岸海关的查单情况证明);
(六)原缴纳海关监管手续费票据;如该《登记手册》仍有进口料件未加工或加工成品未出口的,经海关审核同意,可办理余料结转、退运或成品出口等手续。
十五、放弃《登记手册》
合同在有效期内无货物进出口,企业放弃执行《登记手册》的,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加注认可意见的申请企业的书面报告;
(二)企业声明没有使用该《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的书面保证(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
(三)《登记手册》;
十六、下厂核查
(一)海关下厂核查时,企业必须准备以下单证:
1.财会帐:自营出口销售帐(来料加工无此帐);固定资产帐;应收、应付帐;委托加工帐;库存出口产品帐;内销帐;银行存款帐;成本帐;现金日记帐等各类帐册以及有关记帐凭证;年度审计报告等。
2.仓库帐:原材料进出仓帐;成品进出仓帐;进出仓单;送货单;仓库盘点记录表;成品装箱单等。
3.车间领料单、备料单;生产记录单;料件组合、配方表等生产资料。
4.所有在执行的《登记手册》原件或复印件。
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二)海关下厂核查时,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报关人员、仓管人员等有关人员必须到场,配合海关开展工作。
(三)企业应签收下厂关员送达的《外勤工作通知书》,并按要求据实反馈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