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因自然灾害造成保税货物受损的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保税货物受损,企业应在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
(二)企业办理因自然灾害而受损保税货物征、免税手续,应提交单证:
1.《登记手册》;
2.进口和出口报关单;
3.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加注认可意见的申请企业的书面报告;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鉴定证明(限火灾受损的情况);
5.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灾后残次品检验证明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
6.海关认可的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十二、手册续本
(一)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栏目填满后仍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核发手册续本。
(二)应提交单证
1.书面申请报告;
2.原《登记手册》。
(三)作业流程
企业申请--海关审核—核发续本。
十三、合同核销结案
(一)企业应在《登记手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一个月内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结案手续。
(二)应提交单证
1.《登记手册》(含续册及分册);
2.《对外加工装配合同核销申请表》或《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以下简称《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4.《合同核销预录入呈报表》;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1)内销补税报关单及税单;
(2)申请放弃进口保税货物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3)涉及料件补税提供《内销批准证》及必要的许可证件;
(4)边角料、残次品等内销补税申请报告;
(5)其它单证;
(三)作业流程企业提出核销申请—海关审核—海关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到中行核销台帐—海关登记《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登记单》—海关签发《核销申请(结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