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教程(第四章)(20)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7
2. 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的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由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2)在其业务联系地区内,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和实行双轨制的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在地方的子公司、分公司规定由特办签发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3)经部批准按就近发证原则由指定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外经贸部京外直属企业出口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含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南京、成都、广州)经贸委(厅)、外贸局的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由省级发证机关签发的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2)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及三资企业出口的属省级签发的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3)实行双轨制的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在该地方的分公司、子公司属省级机关签发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4)没有外贸经营的各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个人出境货物按海关规定需办出口许可证的物品。
(三)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1.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即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逾期货物未能出口的,在计划年度内可到原发证机关换证。
2. 下列商品不实行"一批一证"制:
(1)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
(2)大米、大豆、玉米、活猪、活牛、活羊、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猪肉、冻家禽、冻乳猪、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粟子、鸭梨、哈蜜瓜、香梨、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抽纱、地毯、原油、成品油、煤炭共27种;
(3)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6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
3.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和出口单位都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其证面的有效期一般最迟为当年12月31日。当出口许可证需跨年度使用时,发证机关可在当年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直接打到下一年度的2月底,不得再延期。
(四) 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 各类进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此表内容中须申领单位填写的必须逐项不遗漏地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申领出口许可证联系单,也必须逐项填写并盖申领单位公章;
(3)有效的出口报关合同的正本复印件(必要时须提供正本原件;
(4)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口计划、配额批准文件(正本),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出口计划、配额进行二次分配的批准文件(正本);
(5)第一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进出口企业,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进出口经营要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公函;
(6)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申领出口行可证,应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公函;
(7)出示领证员证。对尚未实行领证员缺席制度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可凭该企业的公函或本人工作证、身份证申领;
(8)发证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领单位提供信用证(可是复印件,也可是正本原件)和说明情况的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