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贸易仲裁机构的改革与完善(一)(5)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7


三、国际常设仲裁机构的种类


根据仲裁机构设立方式的不同,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可以分为根据国际公约设立的国际性仲裁机构和根据一国国内法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前者如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 , ICSID) ,后者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这些仲裁机构均由自己的仲裁规则供当事人适用,有的仲裁机构也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的仲裁规则,如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


根据国际公约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受理公约当事国与另一当事国投资者以又在东道国投资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如果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则应当按照公约规定的方式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7] ,仲裁裁决对所有的缔约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该裁决不同于《纽约公约》裁决,执行地国法院可以根据当地法律对其进行司法复审,如果存在着《纽约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则可裁定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但是对于ICSID 仲裁庭的裁决,当事人如果对该裁决不服,可以根据公约规定请求秘书长组成专门委员会进行复审。作出撤销、修正或者承认与执行的裁定。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第54 条第1 款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承认依照公约作出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课予的金钱义务,如同该裁决是该国法院的终局判决一样。”可见,缔约国执行地法院应当将ICSID 裁决视为当地法院的最终判决,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司法复审,也不得以包括公共政策在内的任何理由为由,拒绝执行该裁决。


其他一些根据以一国国内法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同于根据国际公约涉及的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我们所说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的处理国际商事合同争议的仲裁机构。这些仲裁机构通常根据一国法律设立,具有当地法人的地位,有自己的章程,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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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