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程序问题
1.印度要求延长答辩期
专家组程序开始之后,印度根据《WTO谅解》第12条第10款要求延长其提出答辩的期限,理由是印度新一届政府刚产生,许多职位还未任命。无法按规定期限提交答辩材料。美国反对延长时间,认为印度已经有足够的时间作出答辩。专家组指出,印度确实可以在更早的时候提出延长期限的问题,但考虑到《WTO谅解》第12条第10款的规定。考虑到印度政府重组,又考虑到重新安排5月会议的困难,专家组决定给印度10天额外时间作出答辩。
2.专家组是否应当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
在程序进行过程中,专家组决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美印双方对此持不同看法。美国认为《GATT》第15条第2款要求WTO在某些问题上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这里所说的WTO也包括DSB的专家组;印度则认为只有WTO及其理事会有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WTO谅解》第13条第2款允许专家组“向它认为恰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征求信息和意见”.专家组认为,不管对《GATT》第1;条如何解释,根据《WTO谅解》第13条,专家组有权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咨询有关印度的外汇储备和国际收支平衡方面的意见。虽然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也征求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但专家组认为.委员会并未对此作出结论,再加上这一期间印度的收支平衡状况可能有变化,专家组有必要再次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98年7月17日答复了专家组的书面咨询。专家组在分析本案时充分考虑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
3.专家组的审理范围
专家组要解决的程序问题有四个:
(1)关于《GATT》第13条和《进口许可证协议》第3条。
美国在诉请中指出,印度的数量限制措施违反了《GATT》第11条第1款,不符合第18条第11款的规定,还违反了《农产品协议》第4条第2款和《进口许可证协议》第3条;如果专家组认为印度的措施没有违反《GATT》第18条,则它违反了《GATT》第13条。它要求专家组确认印度的行为已经不再符合国际收支平衡例外的条件,应当立即纠正其措施,使其符合《GATT》的规定。
印度称自己的措施符合《GATT》第18条第12款,它有权继续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美国在第一次提交的材料中只提出印度的措施违反了《GATT》第1l条第1款、第18条第11款和《农产品协议》第4条第2款。在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中,美国又提出了《GATT》第13条和《进口许可证协议》第3条的问题。
印度指出.美国在第一次提交的材料中没有涉及《GATT》第13条和《进口许可证协议》第3条,因此这两条不属于专家组职权范围。
专家组认为,美国的请求中确实提到了《进口许可证协议》第3条,因此它属于专家组讨论的范围;但美国并没有就这一问题提出任何法律观点,也没有要求专家组作出任何结论,所以专家组决定不讨论这一诉请。在讨论了印度的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11条和第18条的问题之后,可能就不再需要讨论其是否符合《GATT》第13条的问题,因此专家组决定,也不讨论这一问题。
(2)关于《GATT》第18条B段的规定。
专家组除了分析《GATT》第18条第11款,是否还应当分析第18条B段呢?专家组注意到,美国只提到了《GATT》第18条第11款,因此专家组决定只分析《GA丁T》第18条第11款,而不讨论B段的规定。但第18条B段与美国的诉请有密切关系,印度在其抗辩中也涉及了第18条第2款的多项规定。专家组认为,被诉方有权在其抗辩中涉及申诉方提到的规定之外的规定。因此,在分析美国的诉请时,专家组将分析第18条B段和《GATTl994》关于国际收支平衡条款谅解备忘录中的有关内容。
(3)国际收支平衡措施与《GATT》第18条的关系。
a.专家组是否有权审理国际收支平衡措施与《GATT》第18条的关系。
双方提交的材料都提出这样一个问题:WT()专家组是否有权分析国际收支平衡措施与《GATT》第18条的关系。针对美国的指控印度提出,即使它采取的措施不符合《GATT》第ll条,也符合第18条第11款。同时印度提出,讨论国际收支平衡问题完全是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权力,本专家组不能取代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专家组指出,根据《WTO谅解》第3条第2款,专家组应当依据解释国际条约的惯例,澄清所涉及协议中规定的含义;此外,根据《WTO协议》第16条第l款,专家组还应当遵循1947年GATT缔约方全体通过的决议、程序和惯常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