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出具禁令扣押已议付单据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14

在国际贸易结算的信用证业务中,经常会遇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禁止开证行对单证相符的单据支付货款的情况。但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禁令扣押出口信用证项下已议付单据,禁止开证行退单给议付行的情况却极为少见。以下是发生在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的一宗比利时法院扣押我信用证项下已议付单据的交涉案。 

一、贸易背景

1995年3月30日,山西省国际对销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与美国MARANCOAL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了分别出口冶金焦15,000吨到比利时安特卫普港的两个合同,7月11日,通过山西省中行议付了由比利时信贷银行开立的两笔信用证项下单据,同时叙作了全额押汇,金额分别为 USD850,061.60和 USD785,368 34。由于货物质量问题,申请人在支付首笔信用证项下单据款项后,通过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拒付了后一笔金额为USD785,368.34的单据。

根据合同规定,货物装船前检验报告与卸货港检验报告均应由日本的NKKK检验公司出具。但货物抵港后,申请人违反合同,单方委托当地的ETS GORDINNE C检验公司检验货物并出具了品质不符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果与日本的NKKK检验公司的观测报告大相径庭。因此,申请人据此向受益人提出索赔USD923,324.20时,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受益人的拒绝。

在双方意见不能统一,货物存仓费用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受益人积极与其它买主联系,并已初步达成了转卖货物的协议。但后来,申请人在未经受益人同意,拒不付款赎单的同时,却凭保函提领了货物,并经加工后.部分出售给了比利时当地的一家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买主)KRUPP。

二、案情经过

(一)银行间单据纠纷的交涉经过

1995年9月19日,受益人得知申请人已凭保函提领货物后,要求议付行向开证行交涉。议付行遂发电开证行,通知开证行联系申请人全额付款,否则立即退回全部单据。10月4日,开证行电告议付行:由于布鲁塞尔扣押法庭已于9月29日签发了针对受益人的禁令,禁止开证行退回议付行单据。因此,开证行在禁令撤销前将被迫持有单据。议付行当即回电开证行,指出:“我行作为议付行已经议付了上述单据,并支付了对价。我行作为善意持票人,要求你行说服法庭撤销禁令并尽快返单给我行。”

但开证行却在10月12日回电中表示:“我行不处于法律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不便干涉法庭的行动,但你行与受益人可以聘请律师采取行动。”议付行不得不再次去电开证行,指出:“①信用证业务是非常特殊的业务,在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庭都应该考虑到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而不能轻率地出具针对单据的禁令。我行作为议付行,是上述单据的善意持票人,法庭的禁令已严重损害了我行的正当权益。②你行作为世界知名的一家大银行,应该遵循《UCP500)的有关规定,如不能支付我行已议付单据的款项则应立即退单给我行。即使有禁令,你行也有责任说服法庭撤销禁令,从而履行你行在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

经过多次交涉.开证行最终于10月31日和11月6日分别回电议付行,表示接受议付行的观点,并承担其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同时指出,他们已指示律师采取行动,希望法庭能够撤销禁令。

(二)聘请律师处理此案的经过

考虑到此案涉及到法律问题,单纯与开证行交涉很难得到解决,1995年11月16日,议付行聘请国外律师向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撤销针对议付单据的禁令,允许开证行退回议付行全部单据。

1995年11月27日,议付行提供律师有关材料后,向律师表明了以下观点:“①我行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后,对该笔业务叙作了有追索权的议付,我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须从开证行处拿回单据。②希望律师积极促请开证行承担其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并通过法律途径向法庭申请撤销禁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其律师对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应享有的权利提出质疑,认为受益人的单据只是以“抵押”方式抵押给了议付行、其所有权仍属于受益人。所以,议付行无权要求法庭撤销针对单据的禁令,而巴议付行也不须等取得单据后,再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对此,议付行在1995年12月6日和1996年 1月15日分别通过国内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和北京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民法及议付行随附的押汇总协议和客户的押汇申请书,指出:“按照中国法律,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已相应取得了单据和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所有权。”同时重申了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必须从开证行拿回受益人提交的已议付单据并退单给受益人。

但由于《UCP500)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买卖双方所处国家法律对此又有不同的解释.双方在法庭审理中一直争持不下。之后,由于申请人多次以减少损失,避免存仓费用增加为由,要求法庭拍卖货物,而且法庭也接受了申请人的要求并指定了拍卖人,议付行被迫同意拍卖货物,但坚持在扣除码头仓储费用及有关法庭拍卖费用后,议付行对全部款项主张权利。

法庭拍卖货物并扣除码头存仓费用及法庭拍卖费用 USD98,000 00后.共得货款 USD1,008,000.00,超出了议付行支付给受益人的USD785,368.34的议付款项。对此,开证行向法庭提出:由于货款中包含了开证行己向申请人融资的运输费用因此,议付行不应享有全部的销售货款。

另一方面,在1996年4月23日、法庭召开第三次听证会时,申请人为进一步拖延法庭的判决,与第三方买主(法庭拍卖货物的购买人)相互勾结再次向法庭提出了第三方买主应得到正本提单的要求。对此,议付行律师提出:①货物是经法庭拍卖的,第三方买主没有权利得到提单; ②提单不是法庭及第三方买主所付款项的标的物;③提单己不代表任何价值,而议付行也将不对其货物所有权提出异议。但第三方买主拒不接受议讨行律师的意见.在伦敦聘请律师向有关法庭提起了诉讼.从而导致案情进一步复杂化。

1996年4月23比 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宣布不能胜仟审理议付行的要求。随之,议付行在比利时卜诉法庭进行了上诉。同时,针对申请人通过开证行、第三方买主分别向议付行起诉的情况,议讨行也在布鲁塞尔海事法庭起诉了船东。

由于案情复杂,一方面继续诉讼.胜诉把握不大;另一方面即使胜诉。由于费用不断增加,也会得不偿失。因此,在双方律师建议下,1997年8月6日,议付行在征得受益人同意的前提下。接受了庭外协商解决协议,并于1997年11月13日收回了经调解后从国外银行划回的款项USD59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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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