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诉A航空公司、B航空公司货物运输赔偿纠纷案(2)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14

对Andes公司来说,这是一种连带和严格责任。非常清楚,加拿大航空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负责。根据《华沙公约》第20条的规定,加拿大航空公司不能开脱其责任。根据这些理由,判决对加拿大航空公司是不利的。除了双方商定的损害赔偿金27946.72美元外,根据修正的1970年的司法条例的规定,Connaught 还可要求10.25%的利息,该利息应从1977年11月25日开始,即2464.29美元,因此总数为30411.01美元。

  在两个承运人加拿大航空公司和Andes公司之间,无疑Andes公司应对损失承担责任。显然,Andes 公司知道或处于一种知道的位置并且应该知道货物的性质,即干冰包装、易腐、冷冻储存。Andes 公司的代理人承认收到货物时货物处于一种良好的状态,航空货运单和箱子标明了危险警告。前已提到,Andes 公司确认了加拿大航空公司向其预订的 2月4日101航班,涉及到的每一个人有理由相信这个易腐的托运物将在101航班上运输。至于为什么Andes 公司的101航班延误,只有Andes 公司自己清楚它整个一周航班计划被打乱的原因。

  Andes 公司举出一些证据力图证明它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损失,显然凭这不可能成功地抗辩,律师承认这一点,转而以诉讼程序理由来为其辩护。第一个理由是它没有在《华沙公约》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异议通知;第二个理由是第三方诉讼程序违背了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即“有关责任的诉讼,应该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否则就丧失诉讼的权利”。对于第一个理由,我们注意到事实上Andes 公司几乎在货物发现之后就立即知道了货物的损坏,并且是在本案中其他当事人之前。在2月6 日疫苗到达基多的当天,Andes 公司销售部的经理就向收货人证明“大约是下午12:30,在收货人的请求下,对货物进行了检查,证实货物处于液体状态”。

  Connaught 发给加拿大航空公司的一封日期为1975年2月7日的信,根据运输条件,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通知,在信中,Connaught 就其遭受的损失向其索赔。1975年3月10日,加拿大航空公司写信给Andes 公司,并附有Connaught 索赔的复印件,请求Andes 公司满足Connaught 的索赔要求。9月,Andes 公司回信说:“我们已经着手调查你信中向我们提出的货损索赔一事。我们必须将此事转交给你们,因为在该案中我们不能向你提供进一步的帮助。”

  《华沙公约》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如下:“如果有损坏情况,收货人应该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果是行李,最迟应该在行李收到后3天内提出;如果是货物,最迟应该在货物收到后7天内提出;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行李或货物交由收货人自行处置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任何异议应该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提出。”

  虽然在上述条款规定期限内Connaught未能向Andes公司提交正式的异议,但却向Air Canada   提交了异议。该运输是国际运输,承运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向每一个承运人提交异议通知,那是没有必要的,在公约中也没有规定需要这样做。在大多数情况下,在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对短的时期内向每一个承运人提交书面异议,也是不现实的。法官认为,如果几个连续承运人中的其中之一收到异议通知,那就满足了公约规定的条件。况且,公约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至于行李或货物,旅客或托运人有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有权提取行李或货物的旅客或收货人有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此外,他们都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这些承运人应该对旅客或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连带责任。”再进一步讲,在公约中没有条款规定,当一承运人起诉另一承运人时,必须要有异议通知作为起诉的先决条件。该条款将提交异议通知的义务加在有权移交货物的人,而不是涉及到的承运人之间。

  不管怎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表面目的,要求立即提供损失通知,以便承运人能尽快进行调查,在法官看来,1975年2月6日由Andes公司所作的证明可以被作为满足第26条规定的通知。很明显,该证明是疫苗损坏这一事实情况的通知的收据。

  公约第二十九条就时效规定如下:“有关责任的诉讼,应该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否则就丧失诉讼的权利。”从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但是,在第三方诉讼程序中却不是这样。第二十九条在公约第三章“承运人责任”一章中。该章中所有的条款都涉及到因旅客死亡、受伤或其他的身体伤害以及由于货物和行李的丢失、损坏导致的承运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条款规定承运人之间索赔请求。这些请求没有被《华沙公约》包括,《华沙公约》也不想包括。总之,《华沙公约》处理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索赔请求和承运人的责任,而不处理承运人之间的请求。因此,这就是法官的观点,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加拿大航空公司诉Andes公司,也就并不构成对时效的限制。

  综上所述,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能是阻止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在两年有效期后对承运人提起诉讼,但并不能同样适用于承运人之间。因此,加拿大航空公司 有权从Andes公司获得它赔偿给Connaught的赔偿金及诉讼费用。

  二、是按实际损失还是按责任限额赔偿?

  就承运人具体的损害赔偿原则而言,《华沙公约》确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限制损害赔偿原则;以声明价值金额为根据损害赔偿原则;无限制损害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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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