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单证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概念第二节(3)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14


二、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和必要的费用,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即“水上运输”)。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拟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CPT术语。
在实际业务中,应规范地使用这一术语的标准缩写——CFR。
CFR与CIF不同之处仅在于:
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不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据。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买方自理。除此之外,CFR和CIF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基本上是相同的。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
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而买方必须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就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后可能遭受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取得保障。
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国际商会在INCO-TERMS先前版本均强调,C&F卖方必须毫不迟延地(Without  Delay)通知买方货物已装上船。在《2000年通则》也规定: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按A4规定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 (Sufficient notice)……所谓“充分的通知”,意指装船通知在时间上是“毫不延迟”的,在内容上是“详尽”的,可满足买方在目的港收取货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办理保险)的需要。
虽然,《2000年通则》没有对卖方未能给予买方该项充分的通知的后果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卖方可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在实际业务中,我方出口企业应事先与国外买方就如何发给装船通知商定具体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则应根据双方已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根据订约后、装船前买方提出的具体请求(包括在信用证中对装船通知的规定),及时用电讯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上述做法也适用于我方出口的FOB合同和CIF合同。
此外,在CIF术语一节中述及的关于租船或订舱的责任和目的港卸货费用负担的问题,同样适用于CFR术语。
为明确卸货费用负担,也可采用CFR术语的变形.
例如: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CFR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和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
上述CFR术语的各种变形,在关于明确卸货费用负担的含义方面,与前述CIF术语变形中所说明的是相同的。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FOB、CFR、CIF”贸易术语变形,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其作用通常仅限于明确或改变买卖双方在费用负担上的划分,而不涉及或改变风险的划分。
此外,还须强调,只有在买卖双方对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变形的含义有一致理解的前提下,才能在交易中使用这些术语变形。
随着国际运输技术的发展,包括货物集合化,集装箱运输、多式运输和滚装运输的日益扩大使用,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FOB、CFR和CIF术语已不能适应新的运输环境的需要。
同时,运输技术的变化,也带来了运输单据的革新,例如,多式运输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非传统的FOB、CFR和CIF术语所涉及者。
有鉴于此,国际商会在《1980年通则》中增添了两种新术语一,FRC和CIP,并修订了原有的DCP。10年后,在《1990年通则》中又对上述三种术语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将FRC改为FCA,将DCP改为CPT。经修改补充后的FCA、CPT和CIP三种术语不仅适用于铁路、公路、海洋、内河、航空运输的单一方式的运输,也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运输。《2000年通则》又对FCA术语中关于装货和卸货义务作改变,以下分别介绍这三种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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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