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概念第四章第二节(2)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14


(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
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称为海损(Average)。根据各国海运保险业务的习惯,海损也包括与海运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海损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TotalLoss)简称全损(T。L.),指运输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全部损失。全损又分为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fveTotalLoss)两种。前者是指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者完全丧失商业价值,失去原有用途(如:食品变质),或者因丧失无法挽回,如船舶失踪或船舶被海盗劫持。后者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虽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但花在施救、修理、收回和运到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超过原货物在目的地的价值。
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要求按全损赔偿。如果要求按全损赔偿,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NoticeofAbandon•ment)。所谓委付,就是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一种行为。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后方能生效,但是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部分损失(Paai~Loss),是指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在保险业务中,部分损失又因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2.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简称C.A.),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的损失或者支出的额外费用。例如,船在海上航行遇到暴风雨,船身发生倾斜有翻船危险,为了解除这一危险,船长下令将部分货物抛人海中,以保持船身平衡,这部分被抛弃的货物,就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定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的和合理的;
(3)所作的牺牲是特殊的,支出是额外的;
(4)所作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有效果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由受益的船方、货方或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的多少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的分摊(C.A.Contribution)。
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是指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造成的不能列入共同损失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是意外发生的,损失的仅指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毁损,并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单独海损一定是部分损失。单独海损不涉及其他各方利益,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三)保险人承保的费用
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范围内的事故,除了使货物本身受到损毁导致损失外,还会产生费用方面的损失。这些费用保险人也给予赔偿,主要有:
1.施救费用(SueandLabourExpenses)。是指被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者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2.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由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而应向其支付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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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